不怕你凶只怕穷,法院执行中如碰到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亦难办。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如果碰到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的情况,确实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无法推进,以下是相关具体情况及应对措施:
无执行财产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认定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时,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如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等。
面对无执行财产的应对措施
• 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法院会对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若无法通过网络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时,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还可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 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符合相关条件,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 探索其他解决途径: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如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能会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若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则可能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预防和减少无执行财产情况的措施
• 加强财产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积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
• 完善财产登记和征信体系: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人的管理来促进对动产的调查;完善配套法律制度,全面落实物权法相关规定,及时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的真实状况,快速便捷地确认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属人,从而便于法院查找和执行财产。
• 推进执行体制改革: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执行管理体系、执行指挥体系及执行信用惩戒体系,不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及各种配套措施,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