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梁坠落,砸死1名工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被约谈...

航集说煤 2024-08-06 13:54:32

2024年3月15日上午8时30分许,位于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南路2号,由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施工现场,吊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钢梁坠落地面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49.8万元。

此次出事的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化南路2号,由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监理单位是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调查组认定,左侧夹具螺栓未拧紧,在塔吊运行过程中,夹具与钢梁之间发生松动,靠F轴方向的左侧夹具向右侧滑移后发生脱落,此时钢梁重心向左侧偏移,瞬间产生惯性力矩导致钢梁迅速向下滑坠,右侧夹具无法满足钢梁荷载,被左侧钢梁牵引发生脱落,造成该钢梁左侧先触地折弯变形,钢梁右侧随后坠地,钢梁掉落后将位于地面的杨*英(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砌筑班组工人)砸中身亡。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有关监管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2023年12月23日,区住建委安监站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对项目的塔吊安装危大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对方案编制审批、特种作业人员、塔吊防脱槽装置、作业环境等环节管理进行了检查验收。2023年12月至事故发生前,对该项目进行了4次安全监督检查,出具安全监督检查记录4份,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共涉及3条隐患,对发现问题按简易程序处罚500元罚款。项目于2024年2月4日起春节停工,2024年2月18日申请节后复工,区住建委对项目进行复工条件核查后同意复工。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区住建委对项目进行3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结论均为合格。但是日常检查中对从事司索信号作业的人员资质检查不够全面,行业内存在普遍现象,应加强监管纳入日常检查重点事项。

经开区建管局。2023年12月3日经开区管委会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经开区建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了项目交底会暨开工对接会,就施工安全工作进行强调。经开区建管局根据自身检查计划于2024年1月24日对项目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发现隐患下发了整改通知,1月31日开展了整改复查完成销号。2024年3月7日再次到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针对现场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3月11日开展了整改复查完成销号。日常检查中对从事司索信号作业的人员资质检查不够全面,未能排查出实施挂钩操作的工人不符合专业资格隐患,应加强监管纳入日常检查重点事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杨*英未全面仔细观察所处的周边环境,事发时冒险处于吊装危险管控区域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杨*英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杨*,钢结构班组班组长,未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未纠正并制止非专业资格人员对起吊物体进行挂钩司索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长寿区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内部监管执行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不严格,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未按规定配置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李*军,男,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李*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但*,女,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部项目经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4. 袁*华,男,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部安全员。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袁*华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 李*欢,男,群众,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员。作为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现场监理员,纠正项目建设中的事故隐患不力,未排查出非专业人员从事司索作业的隐患,李*欢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经查,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该项目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及频次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编制后报经上级审核同意的监管检查计划要求。未发现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有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建筑施工场地从事吊装捆绑、挂钩作业的人员的专项检查开展较为薄弱,事发后,随机抽查其他建设项目,发现存在有人员不清楚捆绑、挂钩起吊物应具备专业资格的现象,宣传督导层面还需加强。建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进行警示约谈,并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认真做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检查,从监管手段发力消除行业中可能存在的典型性违章现象。

2. 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本次事故所涉及的监理单位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处理。

1.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钢梁挂钩操作的工人不符合建筑施工专业资格要求。彭*、聂*中作为在施工现场地面从事对起吊钢梁进行挂钩司索作业的具体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彭*、聂*中并未取得起重司索信号工资格证书,未参加建设主管部门专项培训考核,在项目工地地面区域从事为起吊钢梁挂钩的司索行为,使用吊具对钢梁进行人工固定,存在不具备专业资格却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违章操作行为,难以从专业操作角度确保吊具正确固定使用,司索行为存在安全隐患风险。据查,该项目2023年10月编制的钢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提出了项目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设置的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具体应配备吊装指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并在《特殊工种人员计划表》中记载了吊装指挥和司索工分别是不同的人员,其中司索工为黄*秀,调查发现黄*秀未在施工项目现场从事司索作业,公司也未安排其他具备司索信号工资格的人员替代黄*秀从事给起吊物捆绑挂钩司索工作。

2.未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吊装作业过程的旁站监护过程不力,造成事发区域存在监护盲区。吊装是一项高风险的施工工作,尽管现场地面需设置警戒线,更需要专门人员对吊装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防范意外发生。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杨*约定项目的主体钢梁、钢柱安装按700元一吨计算人工费用,楼层板安装按10元一平方米计算人工费用,楼层板面积约5000平方米,由杨*联系找工人。项目部在施工组织安排中,将吊装过程旁站监护交由钢结构班组安排组织,事发当天班组长杨*负责吊装过程旁站监护,项目部和杨*未安排工地其他人员开展吊装过程旁站监护,施工组织安排和安全过程管理中存在风险隐患。杨*在塔吊吊装钢梁过程中,于综合楼第3层屋面上走动牵引缆风绳协调钢梁在空中的状态,无暇顾及地面情况,对是否有人员处于吊装危险区域未能全面发现,旁站监护实际未覆盖完危险区域,对吊装过程的安全风险管控发现不到位。

(二)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要求实施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在日常巡查中未对现场司索挂钩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进行核查,未能及时消除司索挂钩作业非专业人员操作的安全隐患;对项目部未严格执行项目钢结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列举的司索人员未在岗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和提出纠正,未见与此相关的监理意见和跟踪督促整改记录。事发时,项目现场监理员李*欢未到达项目现场,吊装作业过程的监理安全监督缺位。

(一)有关监管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2023年12月23日,区住建委安监站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对项目的塔吊安装危大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对方案编制审批、特种作业人员、塔吊防脱槽装置、作业环境等环节管理进行了检查验收。2023年12月至事故发生前,对该项目进行了4次安全监督检查,出具安全监督检查记录4份,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共涉及3条隐患,对发现问题按简易程序处罚500元罚款。项目于2024年2月4日起春节停工,2024年2月18日申请节后复工,区住建委对项目进行复工条件核查后同意复工。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区住建委对项目进行3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结论均为合格。但是日常检查中对从事司索信号作业的人员资质检查不够全面,行业内存在普遍现象,应加强监管纳入日常检查重点事项。

经开区建管局。2023年12月3日经开区管委会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经开区建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了项目交底会暨开工对接会,就施工安全工作进行强调。经开区建管局根据自身检查计划于2024年1月24日对项目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发现隐患下发了整改通知,1月31日开展了整改复查完成销号。2024年3月7日再次到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针对现场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3月11日开展了整改复查完成销号。日常检查中对从事司索信号作业的人员资质检查不够全面,未能排查出实施挂钩操作的工人不符合专业资格隐患,应加强监管纳入日常检查重点事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杨*英未全面仔细观察所处的周边环境,事发时冒险处于吊装危险管控区域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杨*英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杨*,钢结构班组班组长,未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未纠正并制止非专业资格人员对起吊物体进行挂钩司索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长寿区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内部监管执行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不严格,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未按规定配置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李*军,男,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李*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但*,女,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部项目经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4. 袁*华,男,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部安全员。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袁*华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 李*欢,男,群众,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员。作为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现场监理员,纠正项目建设中的事故隐患不力,未排查出非专业人员从事司索作业的隐患,李*欢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经查,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该项目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及频次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编制后报经上级审核同意的监管检查计划要求。未发现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有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建筑施工场地从事吊装捆绑、挂钩作业的人员的专项检查开展较为薄弱,事发后,随机抽查其他建设项目,发现存在有人员不清楚捆绑、挂钩起吊物应具备专业资格的现象,宣传督导层面还需加强。建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进行警示约谈,并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认真做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检查,从监管手段发力消除行业中可能存在的典型性违章现象。

2. 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本次事故所涉及的监理单位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处理。

(一)有关监管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2023年12月23日,区住建委安监站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对项目的塔吊安装危大工程开展现场检查,对方案编制审批、特种作业人员、塔吊防脱槽装置、作业环境等环节管理进行了检查验收。2023年12月至事故发生前,对该项目进行了4次安全监督检查,出具安全监督检查记录4份,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份共涉及3条隐患,对发现问题按简易程序处罚500元罚款。项目于2024年2月4日起春节停工,2024年2月18日申请节后复工,区住建委对项目进行复工条件核查后同意复工。按照《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区住建委对项目进行3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考评结论均为合格。但是日常检查中对从事司索信号作业的人员资质检查不够全面,行业内存在普遍现象,应加强监管纳入日常检查重点事项。

经开区建管局。2023年12月3日经开区管委会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经开区建管局于2023年12月11日组织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了项目交底会暨开工对接会,就施工安全工作进行强调。经开区建管局根据自身检查计划于2024年1月24日对项目开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发现隐患下发了整改通知,1月31日开展了整改复查完成销号。2024年3月7日再次到项目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针对现场发现隐患下发整改通知,3月11日开展了整改复查完成销号。日常检查中对从事司索信号作业的人员资质检查不够全面,未能排查出实施挂钩操作的工人不符合专业资格隐患,应加强监管纳入日常检查重点事项。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杨*英未全面仔细观察所处的周边环境,事发时冒险处于吊装危险管控区域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杨*英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杨*,钢结构班组班组长,未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操作规程,未纠正并制止非专业资格人员对起吊物体进行挂钩司索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送长寿区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内部监管执行不到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不严格,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未按规定配置吊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2. 李*军,男,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李*军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但*,女,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部项目经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4. 袁*华,男,群众,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部安全员。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并纠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袁*华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5. 李*欢,男,群众,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员。作为重庆阁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区综合楼配套项目现场监理员,纠正项目建设中的事故隐患不力,未排查出非专业人员从事司索作业的隐患,李*欢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经查,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该项目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及频次满足《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编制后报经上级审核同意的监管检查计划要求。未发现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有渎职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处理。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建筑施工场地从事吊装捆绑、挂钩作业的人员的专项检查开展较为薄弱,事发后,随机抽查其他建设项目,发现存在有人员不清楚捆绑、挂钩起吊物应具备专业资格的现象,宣传督导层面还需加强。建议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进行警示约谈,并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认真做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检查,从监管手段发力消除行业中可能存在的典型性违章现象。

2. 建议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经开区建管局对本次事故所涉及的监理单位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范进行处理。

0 阅读:1

航集说煤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