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令人震惊和悲痛的事件,也是一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事件。一个11岁的男孩,在学校对面的高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年幼的生命。他留下了一封遗书,指认自己的班主任对其使用了暴力。
他的父母为了追究班主任的刑事责任,提起了刑事自诉。然而,法院一审判决,涉事教师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无罪释放。这一判决引发了网友的强烈质疑和不满。
事件回顾:男孩跳楼身亡,遗书指认班主任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一名11岁的男孩张某(化名)在学校对面一小区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接报警到达现场,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内容为“我,本人张某,诚(承)认:本人的死亡不与父母、家长、社会、国家有关,只和邹某有关,她用暴力的手段。签自(字)人:张某”,落款下有红色指印,旁边注明中指。
张某的父母称,张某是一个聪明乖巧、活泼开朗的孩子,平时成绩优秀,在班级里受到老师和同学的喜爱。然而,在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他们查看了教室监控视频显示,在这段时间内,张某的班主任、语文老师邹某(女),因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对其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并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张某的父母认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侮辱和虐待,并导致张某心理受到严重伤害,最终选择了跳楼自杀。他们向学校和教育局反映了情况,并要求对邹某进行处理。然而,学校和教育局的回应让他们感到不满意。学校表示,邹某是一名优秀教师,对张某的批评和惩戒是出于教育目的,没有超过合理限度。教育局表示,已经对邹某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分和调离教学岗位处理。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张某的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被告人邹某刑事责任。
事件处理:法院一审判涉事教师无罪2023年4月29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自诉人张某的父母出庭指控被告人邹某侮辱、虐待张某,导致张某自杀身亡。被告人邹某出庭辩护,否认自己侮辱、虐待张某,称自己对张某的批评和惩戒是为了教育和帮助张某,没有超过合理限度。双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8月9日上午9时30分,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张某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因张某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未正确回答问题等原因,对其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并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要综合考量其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当性。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改正错误、提高成绩、养成良好习惯。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并未造成张某身体上的明显伤害或精神上的严重创伤,也未导致张某的人格或名誉受到贬损或破坏。因此,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中的虐待行为,需要准确区分虐待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中恶意伤害他人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虐待行为,要综合考量其动机的恶劣性、手段的残忍性和结果的严重性。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并非出于恶意或报复,而是出于教育和帮助。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并未采用暴力或其他残忍手段,也未造成张某身体上的重大伤害或精神上的极度痛苦。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并未严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也未导致张某出现明显的异常行为或心理问题。因此,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中的虐待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杀身亡是一起悲剧性事件,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根据法医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所致多器官损伤。根据心理专家意见书显示,张某自杀前存在轻度抑郁情绪,并受到了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显示,张某自杀前曾与父母发生争吵,并在遗书中表达了对父母和社会的不满和不理解。根据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显示,张某自杀前曾与同学发生冲突,并在遗书中表达了对同学和老师的不满和不理解。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不能单纯地认定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是导致张某自杀身亡的直接原因或唯一原因。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依法应予无罪释放。法院同时对张某的父母表示了深切的慰问和同情,并建议他们通过法律途径或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江西11岁男孩跳楼身亡,遗书指认班主任对其使用暴力!一审宣判:涉事教师被认定无罪。这是一个令人痛心和深思的事件,也是一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事件。我们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和改进,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也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唤起广大群众的关爱和理解,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氛围。
父母惯着孩子,孩子很脆弱,孩子成绩也不行,以后也会抑郁。
记得以前小时候哪有这么多事?我班主任打我耳光,踢我,罚站都是和同学说笑一下就过去了,当然针对的事情还是要改正,现在的孩子们心理承受能力怎么这么差[横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