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想随笔:教会和帮助民警依法办事,比多追究几个人,更重要!

木林普法 2019-12-31 20:04:01

2019年的最后一篇原创文章,既是木林第一次给自己的文章,写的写后随感,也是对之前所写文章中,未能完全表达思想的继续。有一些话不说出来,窝在心里,有些难受!

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究竟可以查阅、复制案卷中哪些材料的问题,木林曾专题进行了探讨,主要想给办案民警在接待代理人,特别是面对律师代理人时,提供一些理论应对上的支持和帮助。写那篇文章,不是随意的,是应兄弟之邀的。

因为,在和事故处理民警聊天的过程中发现,他们不喜欢接待律师代理人,也害怕和这些人打交道。因为,有些人总以法律专业人士自居,太苛刻,甚至于有些盛气凌人,根本不考虑目前办案的实际难处;有的人,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于给民警的办案瑕疵上纲上线;还有的人,在沟通中,稍微说或做的让他(她)们有一些不满意,就会给你找很多麻烦,要么投诉反映,要么复议诉讼,总之不能让你消停。在当前情况下,木林认为,教会更多的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能够自觉地按法律程序去做,比多追究几个人更重要!

木林之前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讲一位律师代理人在复核期间,到办案大队要求阅卷案卷被拒绝的事情。不管你当时的拒绝是否正确,只要被拒绝,后面肯定是要反击的。事实上,他们确实已经找到对付民警的办法,就事故处理中的有关程序提起了行政复议,民警也正在疲于应对。作为一个想竭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作者,木林时常在想,法律是什么?很多人都觉得法条就是法律。但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位大法官却认为,通过法官的判决最后实现的适用法律的结果才是法律。木林认为,法律,不应该只是干巴巴的条文,不应该是专业人员独门武器,应该是一种在形式上能令人尊敬的公平正义。对于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来讲,以代理人身份参与到事故处理中时,到底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来看待办案民警所做的工作?是不惜任何手段,想尽一切办法的责难、挑刺民警的工作,还是利用自己的专业,帮助民警完善和规范调查处理?是不是可以在当事人实体权益没有受到损害性影响的情况下,多一点宽容,少一点责难?只是给办案单位写工作改进建议书,而不是要求办案单位给自己写处理处罚情况回复书?法治梦想的实现,不是靠公检法司律任何一方的单打独斗能够实现得了的。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不管你是拉,还是推,都需要我们大家向一个方向共同用力。木林之所以写这篇文章,不为别的,只因为我们都想当有良心的法律人,心中都有法治梦想,都在关心着国家的未来和希望。

当然了,对于民警的违法乱纪行为,应当是零容忍。但如果民警没有徇私枉法,没有腐败渎职的,其所进行的调查和作出的认定,是基于自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对案件的判断以及自己的办案经验,是基于自己的信仰和勇气时,我们是不是更应该支持和保护他们?在事故处理实践中,当下,事故处理民警的调查认定工作,究竟能不能经受起诉讼程序的检验,经受得起律师代理人等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检验,是一个需要每一位事故处理民警思考的问题。木林毫不避讳地说,在很多的稍微疑难、重大一些的案子中,多多少少都有一些问题,有一些不足。不过,我们更应该看到,有些是民警的原因,有些不是民警的原因。大家一定要看到民警在办案规范化执法方面的进步和努力,要看到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程度。说真的,刚写完那篇文章时,还有一种兴奋感,感觉自己应该将观点讲清了,兄弟可以用此来应对了。但在将文章给了他们和发表之后,我又有些伤感。

一是,在文章中,自己将观点表达的太清楚了,可能不妥。民警工作中有时遇到的一些不恰当追责和考核项目,可能会给他们带来更大的麻烦。人人不遵守规则的时候,做出来的事情,是没有对错的,只看权力权势。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中的这些规定,可能并不一定合理,限定的有些太死,胸怀不够开放。但是,在现有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解读,即便认为不合理,也应当先遵守,等待有权机关在未来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这或许就是,固守法律条文与追寻法律精神之间的矛盾。三是,在一般事故案卷,将其分为正副卷,可能会限制并缩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阅卷权利,容易让人对办案产生不公正的猜测。在未来,应当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公开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后,将所有纸质材料以及音视频资料,都公开让其查阅。而查阅方式,是否可以试着在网上建立一个只能查阅,不能改写的数据库。在申请书中注明相关保证协议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特定的查询方式,在特定的时限内进行查阅,自行摄录拍照。四是,法律不应该保障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对于不积极履行权利的当事人来讲,不能因为投诉上访等,而给其提供额外的救济。对于是否给予额外救济,应通过客观公正的独立听证程序来实现,而不是靠闹出动静或某个人的独自决定。五是,个人认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是侠客,而不是刺客;是业务方面的指导帮助和完善专家,而不是收拾打击人的整人挑刺砖家;是应该更多通过调解和解等快捷方式解决问题,给当事人减少诉累,而不是滥用玩弄法律程序,将问题复杂化;应该在帮助自己当事人合理解决问题的同时,更应该为事故处理的规范化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刘仁文老师在《司法的细节》中有一篇文章《尸体为何三年未能火化》中说到:正义的实现不光要靠格式化的实体和程序,还要靠贯穿于整个司法中的种种细节。有时,正义恰恰就隐藏在细节中,而此种细节,又恰恰容易被我们所忽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还有许多细节性的问题需要我们来完善,还有许多理论性向实践转化的工作需要我们来完成。木林目前做的,就是这样一件事情。虽然我的能力有限,很多观点并不一定正确,但我依然会尽力去做。

网络小文,心情随笔,莫要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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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知识的研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