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受《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保护,企业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内容:
1.工作时间与劳动强度限制孕期:怀孕7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或加班;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不满3个月的,部分地区也禁止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期: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且不计往返时间。
禁忌岗位:禁止安排三期女职工从事高强度、有毒有害或禁忌岗位。
类型
天数/时间
工资待遇
法律依据
产检假
按需请假(不限次数)
全额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产假
国家98天+地方延长
生育津贴或工资补足差额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
流产假
未满4个月15天,满4个月42天
全额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哺乳假
至婴儿满1周岁(需协商)
协商确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二、企业高频风险点与合规建议❌误区1:对三期女职工随意调岗降薪风险:单方调岗降薪属违法,可能面临劳动仲裁及赔偿。
合规建议:调整岗位需协商一致,新岗位不得降低原待遇或增加劳动强度。
风险: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合规建议:仅当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纪(如旷工、伪造病假)时方可解除。
风险:合同期满未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属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
合规建议:劳动合同应当续签并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婴儿满1周岁,体弱儿最长延至1.5岁)。
录用阶段:不得以怀孕为由拒录或设定限制生育条款。
合同管理:合同期满应当续签并延续至哺乳期结束,不得单方终止。
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时需补足差额,产检假工资全额发放。
假期操作:流产假按孕周区分天数,保胎假按病假处理需医疗证明。
岗位调整:避免安排禁忌岗位,协商调岗不得降薪。
哺乳时间: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不可克扣,多胞胎按婴儿数增加。
医疗期冲突:孕期医疗期满后需评估能否返岗,否则可依法解除。
考勤管理:三期员工请假需人性化处理,但虚假病假可依制度追责。
你的企业是否存在这些隐患?□ 未设三期专项制度□ 未允许女职工按法定产假休假□ 未续签三期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 未提供哺乳时间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管理困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明确三期女职工工作时间、产假等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禁止无过失性辞退三期女职工,合同期满自动续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地方条例——延长产假及育儿假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保胎假与病假衔接规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7条
《社会保险法》第56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