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时间有两个,要选择仲裁法的规定。
军哥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这跟劳动法规定的60日不同,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和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跟大家要分享的就是劳动仲裁时效由60日改为1年了。
同时该法条第2条还规定,这个时效还可以中断,中断以后又重新从中断这个起算,重新又算一年。哪些情况可以中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主张权益,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这是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一些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中断的是中止,比如中止的或者中止原因消逝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就是中止时间,这段时间会扣除,这个就更难办理了。
第四款规定,拖欠工资的不受一年内限制,要从劳动者解除,不是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时效,一年内提出是终止之日。如不是有些总裁机构错误理解了,是从提出劳动仲裁知识起往前推一年,这个时效保护,超过1年就不保护,这个是非常普遍的一种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