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泰安,一位开着奔驰的女司机,在准备出小区的时候,见小区的大门被锁住,就狂按喇叭,保安开门之后,就敲开女司机的车窗,希望对方能够停止按喇叭的行为。
但是因为保安的这个举动,二人发生了争吵,随后保安一句“你有本事就撞我!”这句话一下就点燃了女司机的怒火,女司机没有任何犹豫就启动车子,撞向车前的保安。就这样保安被顶在车辆的引擎处,直到车辆行驶一公里,奔驰女司机才熄火停下。
这件事一出,迅速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有人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并没错,只是满足保安的要求而已,不过大部分人还是在指责这位女司机,认为她的行为太过极端。
那么奔驰女司机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定性呢?
这位奔驰女司机的行为,在公共场合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定,对于保安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险,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通常需要具备两个要素:寻衅和滋事。寻衅指的是故意挑衅、挑起争端或纠纷,引发冲突或扰乱社会秩序;滋事指的是故意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生活、工作场所制造骚乱、混乱、干扰等行为。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有故意的主观意图。他们必须有意识地通过制造纠纷和滋事来扰乱社会秩序,在本案中,奔驰女司机在与保安发生争吵之后,处于愤怒的状态,借故生非,作出伤害保安的行为,在主观上可以判定为有意为之。
寻衅滋事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他们的行为可能会破坏社区的和谐、地方的安定和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奔驰女司机的行为,不仅对保安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还在社区范围内引起了一定的恐慌,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奔驰美女司机的行为在上列情形中,不仅随意“殴打”恐吓他人,还属于在公共场所闹事,破坏了社会秩序,奔驰女司机会依据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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