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已到谷雨时节,正是春耕播种的季节,内蒙古开鲁县建华镇的几位村民却忧心忡忡。原来,他们正准备在承包地上种植玉米时,遭到了一伙人的强行阻拦,阻拦他们春耕的不是别人,正是村干部,这事反映到镇政府,结果来了一名镇委副书记带着镇执法队要把农机给扣留,打了报警电话,警察来了后直接把村民给带走了。
你说这事离不离谱?这几位村民摊上了什么事?
以至于让村干部,镇干部和派出所如此大动干戈?这事就说来话长了,早在2004年,这几位村民到当地的双胜村承包了5000余亩(其中也有100余亩耕地)荒地,用来种植牧草,当时这五千余亩荒地就是一片盐碱地,根本不适合耕种农作物。
这几位村民是附近的养殖户,签合同的时候这块地的属性是草洼地,而非水浇地(耕地),也正因为如此,这几位村民得以用低价承包了这一大片地,合同上白纸黑字的写着租期是2004~2034年,按照合同,租期还有10年时间才到期。
拿到这块地最初那几年,这几位承包户种的是紫花苜蓿,青贮之类的牧草,后来这几位承包户觉得这么大一块地种这些草有些浪费,就购置了一批农机,再拉来牛粪和购买肥料,投入了大价钱着手改良这块地,经过多年的改良,目前这块地已经变成了良田,也就是当地村民俗称的水浇地。
于是这几名承包户就在这一大块地上种植了玉米等经济农作物,那经济效益自然是提高了。眼见这么一大片荒地被承包户改造成了水浇地,也带来相当不错的经济收入,这块不毛之地变成了一块大肥肉。
当地的村委会,镇政府有些坐不住了,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带头阻拦的村主任也把话说的很明白:交了钱就给种,不交钱就甭想。
这名村主任之所以说话这么硬气,就因为有上面的人给他撑腰,这位村主任更是放话:“明天不整200人来,我跟你姓,我村主任白当了,你活儿没个干,110来了能咋滴,上边让我敛钱我就敛钱。”
“交了钱,就马上撤,草地变成了水浇地,就必须要交钱的。”很难想象这是出自一个村主任之口,不知道的还以为是村霸在聚众闹事。
那这名村主任口口声声喊的“要交钱”是交什么钱呢?原来交的是所谓的“增补承包费”,按照村委会,镇政府有关方面的说辞:这块地之前是草洼地,之前的包费太便宜,现在变成了水浇地,水浇地值钱了,自然承包费也要提高,增加的承包费就叫增补承包费。
这个增补承包费每年每亩是200元,5000亩地一年可就要拿出100万承包费。那几名村民肯定不干了,这合同可是白纸黑字写着承包期30年,还有10年的时间合同才到期,这租金也是一分都没有少的交清了,怎么能说改就改,说变就变了?
承包户老张向记者大倒苦水:当年这块地就是一片盐碱地,就是一块鸟不拉屎的地方,后来几个承包户一合计,花大价钱购置农机,肥料,平均每亩地投入了1万多,才最终把这片盐碱地改造成了良田,现在倒好,村里,镇里看见有利可图了,就要过河拆桥,声称已签的合同不算数了,要加收增补承包费。
现在村委会给出了两条路:要么每年每亩地交两百元的增补承包费,地可以继续种;要么解除合同,这块地另作承包。
这两条路对于承包户老张他们来讲都是难以接受。前期投入了大笔资金来改造这片地,几位村位多年的积蓄都投了进去,不继续耕种,投进去的钱岂不是打了水漂。继续耕种,每年又要额外拿出上100万租金,这租金还可能会逐年上涨。
那村委会,镇政府要求收取的土地增补承包费到底合不合理呢?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也正因为这个土地增补承包费明显有些上不了台面,所以村委会和镇政府就打起了太极,村主任声称:上边让我们收钱,我就收钱,村书记则声称:地是村里的,村里可以解除合同,村民(承包户)不同意是他们的事。
而镇干部则回应: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这是承包户和村里面的问题,不关镇政府的事,其中一名镇委副书记的回答更是让人无语:别找我,我不懂法。
而另一名镇干部则认为当地村委会的做法也是有合理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533条之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样看来的话,当初签订的30年承包合同也不是铁板一块。现在草洼地变成了水浇地,村委会一方感觉到明显吃亏了,按照这个条款,是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问题是首先要双方要协商,协商不成就要上法院。可现在村委会并没有走这条途径,而是直接强行阻挠,方法明显就不对路。
我作为一个局外人,再结合农村中的现实情况,我认为村委会和镇政府的要求也有其合理性,理由如下:
这块地在签合同的时候是以草洼地的性质承包给那几位村民,而据一位镇政府的干部讲述,这块地在2018年全国国土调查的时候,已经被明确的标注为耕地。土地的性质就更改了,那么就出现了民法典533条中的“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以前这块草地是给承包户种植牧草的,如果这几名承包户现在还在种牧草,估计村委会和镇政府也不会说什么,更不会阻拦。现在这块地变成了耕地,承包户在上面种植的是玉米等经济农作物,土地的性质变了,承包户承包这块地的用途也变了,那肯定就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
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这几位村民在改造这片草地的时候,有没有跟村委会和镇政府协商过,如果没有协商就擅作主张的改造,即便出发点是好的,也难免会落下口实。
当年双方签合同的时候,那个租金是相当低廉的,不夸张的说,一亩地一年的租金也就一包烟钱,而且是一包低档烟。如果按照城市空地的租金来衡量,这块地的租金跟白给没什么区别。当年村委会没有预见这块地的经济前景,想着反正荒着也是荒着,就象征性的收取了一些租金,承包合同一签就是30年,根本没有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当年这块地是用来种牧草,产生不了多大的经济价值,现在则可以种玉米等经济农作物,我查了一下,内蒙古玉米的亩产量大概是400~600斤,高的能达到800~1000斤,釆用大规模机械化种植,这块地还可以轮种其他的农作物,那产生的经济效益就更高了。
现在是村委会和镇政府都看到了这块地巨大的经济价值,所以才要嚷嚷着收取土地增补承包费,而200元一亩地的承包增补费,内蒙古那边我不大清楚,反正咱们这边现在耕地的承包费也要200元左右,如此看来的话,村委会也不算是狮子大开口。
至于说到几位村民前期投入巨额资金来改造,钱肯定是投了,至于投了多少,有没有承包户所说的一亩地就投了1万多?又或者是投入了几百万?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我们都注意到这块地是2004年就开始承包了,到今年刚好是20年,扣除前些年种植牧草,考虑到2018年国家就把这块地变更为耕地,那么至少已经有6年时间里,这块地种的是玉米等经济农作物,这几年产生的经济效益应该不少了吧?不然村委会,镇政府也不会如此的大动干戈。
这块地的产权是归双胜村集体所有,那几位承包户只有使用权,管理权,没有所有权,承包户跟村委会的关系就相当于是租户和房东的关系。只是这个租期很长,足足有30年,为此双方也签了合同,立了字据。打个很浅显的比方,某人租下了一栋楼原本是打算做仓库的,合同上写的也是用作仓库,当仓库用自然租金就比较便宜。可某一天这个人发现这栋楼临街,地理位置很好,就把它改造成了一座宾馆。
按租金依然是按仓库的用途来缴纳的,这个宾馆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肯定是仓库所不能比拟的,头几年房东也忍着没说什么,看到宾馆的生意越来越好,你说哪个房东会不为所动?
他肯定会想方设法的分一杯羹,要么就是涨房租,要么就是把这个租户赶走,另请高就。
其实这块地还应该有另一项经济价值,既然2018年国家就把这块地变更为耕地了,按照我国的现行政策,这块耕地是可以享受国家的田亩直补政策(内蒙古那边不大清楚,我们这边耕地有补贴),虽然一亩地的补贴并不多,可这是5000亩地,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了。
结束语:现在这事被捅到网上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多家媒体也争相报道,相关政府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不管怎么说,村干部强行阻拦春耕这件事肯定是不对的,身为地方的父母官,更应该依法办事。
春耕是不能耽误的,一耽误这块地就算是荒废了一年,对于承包户而言那是巨大的经济损失。双方有什么诉求完全可以坐下来协商,实在协商不成就上法院或者是去仲裁机构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