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说第一个问题:五省为何不设总督?】
首要需明晰此问题的合理性,即山西、山东、河南、安徽、江西这五省,是否曾设置提督一职。
显然,该读者对清代官制有着颇为深入的探究。通常而言,多数读者普遍认为,清代各省均应设置提督这一职位。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在提督相关规制方面,除了提督的设置事宜,其品级界定亦曾引发诸多探讨。于乾隆朝之前,提督品级处于非固定状态。清朝初期,大体沿承明代旧制,各省提督通常被赋予兼衔。
在官制体系中,若官员获授左右都督衔,其官阶为正一品;而被授予都督同知之衔者,官阶则设定为从一品;至于获都督佥事衔者,相应官阶定位正二品。
乾隆十八年,针对各省提督一职实施改制举措。此次改制,将所有兼衔一概予以裁撤,明确将提督的官阶厘定为武职从一品。由此可见,“从一品提督”这一称谓所对应的制度,实则形成于乾隆十八年之后。
与之类似,督抚制度于乾隆时期正式确立定制,呈现“八督十五抚”之格局。自彼时起,山西、山东、河南三省不再设置总督一职,改由巡抚兼任提督之职。
需着重指出,三省巡抚之“兼任提督”,与其他省份巡抚“提督军务”的情形存有显著差异。前者乃是切实赋予其对绿营将官的全权节制之权。缘于此,文献中便有“不设总督之省份,依例不设提督”的记载。
从历史制度的视角审视,山西、山东与河南三省未设提督一职,其背后缘由相对明晰。然而,值得探究的是,安徽与江西两省,作为设置总督的地区,却同样未设提督,此现象背后的成因则较为复杂。
在清代军事建制体系下,安徽省境仅设寿春镇与皖南镇两镇,两镇总兵为该省绿营军队之最高指挥官。就安徽绿营兵力而言,总数尚不足两万,从军事资源配置及实际需求考量,实无设置提督一职之必要。与之类似,江西省亦仅辖九江、南赣二镇,其绿营兵力同样未达两万之数。
在清朝军事建制体系中,于安徽与江西地区,两江总督作为绿营的最高统辖长官,握有节制之权。然而,为平衡军事权力架构,朝廷借鉴山西、山东以及河南等地的既有规制,赋予安徽与江西巡抚以提督衔。借此,巡抚不仅能够统辖抚标军队,还对下辖二镇拥有节制之责。
纵观清代诸次战事,朝廷于军事行动中鲜少从安徽、江西两省征调绿营军队参与作战。究其主因,乃此二省绿营兵力相对匮乏所致。
若深入追溯历史沿革,在清初阶段,安徽与江西地区皆曾设置提督一职。顺治三年,江西率先设立提督,然而至康熙七年,该职位被裁撤。与此同时,安徽于康熙年间亦设有提督,旋即改设为江南水路提督,不久之后,此职由安徽巡抚兼任。
因此,关于安徽与江西未设置提督这一论断,需置于特定历史时期内加以考量,不可笼统而论。
【再来说第二个问题:清代哪个提督权力最大?】
为规避评论区域可能出现的无谓争议,有必要明确指出,此处所提及的“提督”,其范畴界定于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的设置,并不涵盖“九门提督”这一特殊职官。
在清代的职官设置体系中,从制度规定而言,有五个省份未设提督这一官职,因而就数量维度考量,提督相较于巡抚,其数额明显较少。事实上,经详细考证,清代提督的总数确定为二十二个,具体如下:
在清代的军事职官体系中,陆路提督设置情况如下:直隶、福建、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地,分别设有专职陆路提督,共计11人。同时,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五地,其陆路提督之职由巡抚兼任,计5人。而水师提督方面,于福建、广东及长江地区,各设1人,共3人。另有江南、湖南、浙江三地,设有兼辖水陆事务的提督,亦为3人。
从历史建制角度审视,部分省份的提督设置呈现出独特性。福建与广东,于军事布防上,分别设有陆路提督与水师提督,二者并行;浙江则别具一格,仅设水师提督,并无陆路提督之职。江苏与安徽的情况亦有不同,此二省未设陆路提督,而是以江南水陆提督及长江水师提督代之。其中,长江水师提督驻安徽太平府,肩负江南五省江防之分管重任。
无论为陆路提督、水师提督抑或水陆提督,均受制于所在省份总督之辖制。
从独立性维度审视,长江水师提督一职独具特性,其命名未冠以具体省名,且执掌着五省江防的管辖大权。由此可见,在一定意义上,长江水师提督在相关职权范畴内,拥有相对突出的权力地位。
长江水师提督的设置时间相对较迟,直至太平天国运动后期,即同治元年方始设立。其编制归属有别于各省提督,隶属于兵部,并不受总督管辖。不过,鉴于长江水师根源出自湘军集团,致使朝廷对其实际掌控能力存在一定限度。
【引申问题:提督在督抚面前真就一文不值吗?】
从客观视角审视,清代奉行崇文抑武之政策,在此背景下,武职官员之地位相较文官,实有霄壤之别。提督虽品级高于巡抚,且名义上亦被视作封疆大吏,然而,于督抚面前,却往往难以彰显其应有的权威与地位。
在清代地方官制体系中,有着明确的条文规定,总督的职责涵盖“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诸项。由此可见,从职责界定层面,清晰地确立了总督与提督之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然而,从制度法规层面审视,巡抚的职责范畴内,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以证实其拥有节制提督之权。在乾隆朝之前,提督与巡抚于官僚体系中的地位,差距并不显著,两者在权力与地位上大体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
乾隆登基之后,巡抚在官场地位层级上迅速凌驾于提督之上。究其缘由,在于乾隆帝推行了一项名为“年终密考”的全新考绩举措。
年终密考,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于岁末之际,各省督抚以密折形式对特定官员情况进行奏报。此密考所涉对象,涵盖提督、总兵、布政使、按察使、道员及知府等中高级官员群体。
巡抚凭借执掌年终密考这一重要职权,进而对提督行使监察之责。从权力架构而言,巡抚在年终密考中所具话语权,足以对提督的地位与权益产生颠覆性影响。
需明确,年终密考制度于乾隆四十九年得以全面确立。就此而言,若论及提督地位低于巡抚,乃至受巡抚节制这一观点,需置于特定历史时期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