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宗藩体制以宗法观念为根基,以宗主国中国为中心,以朝贡形式为依托,是一种儒家思想统治下的中国古代传统关系体制,是中国内部制度在对外关系上延伸而形成的国家关系形态。
一、宗藩体制的发展演变其所包含的朝贡制度、天下一统观等诸多内容,对古代东亚地区的稳定和谐发展产生过重要作用。直至近代,被西方条约制度所取代。关于传统东亚秩序的定义,学界一直存在诸多说法,如“朝贡关系(制度)”、“朝贡贸易体系”、“华夷秩序”、“册封体制”、“天朝礼制体系”、“中国世界秩序”等等。这些说法密不可分,又并非完全等同,其着重点也或大或小,基于对东亚传统国家关系的定义,本文认为将其概括为宗藩体制更为恰当。
宗藩体制的演变主要经历了先秦时期、汉唐时期和明清时期三个发展阶段。首先,宗藩体制起源于先秦时期的服事制度。西周时期,宗法制、分封制相继确立,周天子成为天下大宗,根据周边诸侯与周天子宗族关系的远近,统治集团将其划分为甸服、侯服、宾服、要服、荒服,共五服,并规定了五服对周天子的义务,见于《国语·周语》中:
“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先王之训也。”
即在王畿内的是甸服,在王畿外的是侯服,侯服之外的是宾服,夷蛮地区是要服,戎狄地区是荒服。
属甸服的供日祭,属侯服的供月祀,属宾服的供时享,属要服的供岁贡,属荒服的则有朝见天子的义务。战国时代,五服制演变为九服制,在原先基础上,由王畿向外延伸分为侯服、甸服、男服、采服、卫服、蛮服、夷服、镇服、藩服,共九服。九服亦称“九畿”,据《周礼注疏》卷十二记,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以上六服是中国之九州”,夷畿、镇畿、蕃畿,“以其最远故得蕃屏之称,此三服总号藩服”,“九州之外谓之蕃国。”
可以看出,服事制度是在宗法制度的基础上,以周天子为中心,通过层层分封,册命、朝贡,形成的周天子与诸侯国之间的宗藩关系,因此,这一时期宗藩体制的雏形已基本形成。此外,先秦时期涌现的中国古代思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一统观、“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的华夷思想和德治思想为宗藩体制的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也为后世各朝代所奉行。
其次,汉唐时期是宗藩体制产生与形成的时期。西汉的统一与统治范围的空前扩大,为藩属体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条件。汉初董仲舒推崇无为而治,休养生息,改封建宗藩和郡县并存,形成了内藩(方国)和外藩(北方游牧民族和东夷南蛮以及西域、嘲笑、日本等)并存的结构。
汉武帝征服匈奴、南越、朝鲜、西南夷后,开始建立起以汉朝为中心,周边的西域、匈奴、朝鲜、日本等藩属向汉王朝朝贡并接受册封的宗藩关系。隋唐时期,宗藩体制进一步完善。隋炀帝时期经略西域,西域诸国和东突厥开始向隋朝朝贡称臣,隋朝亦设置四方馆负责管理朝贡事务。
唐太宗为天下共主,被尊称为“天可汗”。据统计,盛唐时期,与中国建立朝贡关系者多达“七十余番”,藩属国前来朝贡需经行专门的四夷朝贡道,为了便于管理,唐朝还在西南、西北诸番设有羁縻府州,实行以夷制夷政策。最后,明清时期则是宗藩体制发展与成熟的时期,宗藩体制的理念、功能和规范呈现出制度化的特点。这一时期宗藩体制下的朝贡关系必须具备臣属关系,朝贡的时间、道路、品目等均由中国王朝礼部规定,且不得随意变更。
藩属国必须采用明、清王朝的年号、正朔等,宗主国对藩属国予以册封、赏赐和回赐,彼此之间形成了政治上的君臣关系和不平等地位。据《明史》、《明会典》等史书记载,约有148个国家和地区与明朝存在朝贡关系,但其中保留宗藩关系的臣属国只有朝鲜、安南和琉球,其他大多数与明王朝只是构成一般性的朝贡关系,而不是宗藩体制下的臣属关系。
《明会典》《大清会典》规定了宗藩体制下,中央政权对藩部属国进行管理的机构、官员及其具体职务,并通过朝贡、册封、禁例、市易等具体规定来规范宗主国与属国的关系,将宗藩关系体系化、制度化。明朝时的宗藩体系比以前任何时期的种类更多、划分更细。
清朝则是在继承了前朝宗藩体制的基础上,对该体制进行了改革,如将藩部和属国区别开来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由理藩院处理蒙古、新疆和西藏等藩部,由礼部掌管藩属国朝鲜、安南和琉球事务等。
总之,传统宗藩体制经历了从先秦到明清时期漫长的演变过程,是古代东亚地区,以中国为中心的一种东亚国家交往秩序。宗藩体制随着中国封建政权的强化不断巩固,但到了近代鸦片战争时期,西方列强以武力打开清朝的大门,宗藩体制开始受到西方秩序的冲击和挑战,随着最后一个藩属国朝鲜的独立,宗藩体制最终瓦解。
二、条约制度的发展演变条约和条约制度都是国际法范畴的概念。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确定的一种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是国际交涉中重要的法律形式。条约制度是以条约为主要形式,伴随着近代欧洲国际法的出现,逐渐被国际法所公认的一个制度,因此条约制度的发展演变与近代欧洲国际法息息相关。
17世纪上半叶是国际法产生并形成的重要时期,产生标志是1625年胡果·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一书的出版。1618-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几乎笼罩了整个欧洲,加速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瓦解,结束了欧洲神权至上的时代,促进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催生了欧洲国际法,欧洲近代史也随之开始。
1648年,为确保战后欧洲的国际秩序,交战各国在威斯特伐利亚召开和会,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该和约作为近代欧洲第一个多边条约,开创了通过召开国际和会的方式和平结束战争、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确立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以条约制度为形式的国际关系准则,奠定了近代国际法成长的基础。
国际法产生后,欧洲地区不少国家陆续以国际法为参考原则,签订国家间的条约,解决彼此间的争端。交换常驻使节和外交代表逐渐成为欧洲国家之间的交往惯例,各国之前建立通商条约,中立制度、国际仲裁制度等一系列条约制度,为国际法的规范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如1700年,英法两国签订《乌德勒支和约》,解决了在西班牙持续已久的国王继承战。同时,“势力均衡”概念被写入条约中,补充了国际法的内容。1738年,奥地利和法国签订《维也纳和约》,和平解决了波兰王位继承争端。
1815年维也纳和会之前,国际法还仅限于欧洲国家之间。1815年维也纳和会到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的近100年间,国际法的使用范围从欧洲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如美洲地区,美国宣布独立后,1823年发表“门罗宣言”,反对欧洲对南美国家的殖民掠夺,凭借“国际法”原则使美洲成功脱离欧洲的控制;中东地区,土耳其于1856年的《巴黎条约》中宣布正式加入欧洲国际法;东方地区,中国、日本、越南、泰国等国家相继被西方列强打开国门,被迫纳入了欧洲中心的条约体系中。
随着西方列强的殖民扩张,领土问题、外交问题、主权独立问题等相继产生,急需建立更多国家共同认可的国际公法。于是,战争法、外交法、海洋法、领事法等一系列条约法相继产生,国际法逐渐趋于完善。同时需要指出,西方列强为了适应对外扩张利益的需要,提出了只对中国等东方国家有效的国际法规范,即“特殊国际法”理论。
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称:
“由一种过分的严谨,拘泥于这些法典演绎出来的法规,并形成欧洲统称为国际公法的系统,去处理像中国这样的亚洲国家,这简直是胡诌,不可避免会带来灾难……对国际法中某些法规和原则加以特殊的修改,这已为欧洲国家所理解和承认”。
这种经过特殊修改而提出的“特殊国际法”,实质上是西方列强为了能够武力征服中国等东方国家,攫取种种利益,而割裂国际法中主权原则的手段。西方列强通过“特殊国际法”和以武力为后盾的强权政治,与中国缔结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攫取了诸多特权,使近代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制度。
总之,条约制度的发展演变是伴随着近代国际法的发展而演变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国际法的形成发展促进了条约制度的产生,条约制度的不断丰富同时也促进了国际法的逐步完善。同时条约制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形式,始终发挥着法律的约束力,但随着西方列强对国际法的利用,一种不平等的条约制度在中国衍生出来,沦为“将欧洲的世界性扩张加以合理化的法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