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从公元711年倭马亚王朝第一次出兵进军印度西北部地区开始一直到公元1206年德里苏丹国的建立,古代印度先后遭遇阿拉伯人势力和突厥穆斯林势力的入侵长达500年,这种现象在之前的印度历史中是非常罕见。外族势力之所以不断想要完全控制整个印度次大陆,一方是因为已经日趋没落的戒日王朝已经逐渐失去了对于整个印度的控制,尤其是在晚期阶段,地方势力割据现象非常严重。
另一方面就是当时西亚、中亚地区国际政治局势正处于风云变幻之际,公元9世纪中叶以后,原来强大的阿拉伯帝国已经处于衰落当中,因此伊斯兰教世界开始出现了分裂。这种分裂一方面是由于阿拉伯帝国原来武力征服地区的独立性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伊斯兰教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已经出现了不同的派别。新的教派被传统的伊斯兰教视作异端势力,将他们驱逐出原来的生活领地。
与此同时,在公元10世纪开始突厥穆斯林势力开始在中亚地区崛起,并且不断向印度地区入侵,希望就是能够趁印度当时内部割据混战时机控制整个印度次大陆。突厥穆斯林势力对于印度地区的入侵持续了将近240年才最终成功跨越了德干高原进入印度内陆地区,此前突厥穆斯林的势力一直在印度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的恒河流域盘旋,无法向前推进。
德里苏丹国建立之后,其实并没有完全实现对于整个印度地区的征服,直到图拉各王朝时期,也就是德里苏丹国建立之后的120年左右才最终完成征服人物,但是当时还存在着大量的印度土著王公贵族势力。德里苏丹国由于属于伊斯兰教国家因此在印度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在之后的统治集团的人选、官制等方面基本上废除了原来印度的传统,改用伊斯兰教国家的政治体制。土地分配和占有形式方面也是更多凸显了伊斯兰特点。
德里苏丹国中央统治集团的建立以及所依赖的社会基础
德里苏丹国在确立对于印度地区的统治之后,便开始着手于中央统治集团的构建,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原来在印度地区实力非常的王公贵族们,苏丹政府对于他们的安排就是坚决禁止这些印度土著贵族进入德里苏丹的中央统治集团。但是鉴于他们在印度地区的崇高威望,苏丹政府也没有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例如驱逐出境或者赶尽杀绝,而是将他们安置在偏远地区担任小官小吏。
德里苏丹国主要是由突厥穆斯林民族建立起来,因此在国家形态上是一个高度集中的政教合一的组织结构,苏丹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最高领袖,同时兼具着伊斯兰教的宗教领袖,世俗的权力和宗教的权力全部集中在苏丹一人身上。在中央统治集团方面,德里苏丹国建立了一个以苏丹为绝对核心的军事贵族体系。这些贵族均属于信仰伊斯兰教的突厥民族、阿富汗人等等,印度土著贵族则被排除在外。
而这些由信仰伊斯兰教群体形成的军事贵族集团实质上就是德里苏丹国所依赖的社会基础,虽然苏丹政府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印度教及其信徒的存在,但是从当时政教合一的统治形式上来看,印度教及其教徒想要顺利生存下来还是非常难的。一方面由于伊斯兰教的强势入侵,是许多印度土著民族开始改变宗教信仰,另一方面印度原来有着一定实力的王公们不是亡于战乱就是被苏丹政府发配边疆,印度教在德里苏丹国根本没有任何的政治优势。
虽然德里苏丹国称霸了整个印度地区,但是在当时的国家局势上,尤其是中亚、西亚地区德里苏丹国还是属于阿拔斯王朝的藩属国。因此阿拔斯王朝的统治者为哈里发,哈里发名义上不仅仅是伊斯兰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并且也是伊斯兰宗教的最高领袖,因此苏丹在名义上也要服从于哈里发。比如公元1229年时任阿拔斯王朝哈里发的穆斯坦绥尔就授予了德里苏丹国苏丹“阿萨姆苏丹”的封号。
德里苏丹国的中央官制以及地方行政区划
德里苏丹国在建立起了以苏丹为绝对中心的统治集团之后,开始针对印度地区的现实情况以及伊斯兰国家的传统官制对于当时的中央体制进行了调整。首先面对于德里苏丹国需要处理的事务类型在中央相继成立了若干个迪万,所谓的迪万大致相当于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中六部的“部”。当时苏丹政府主要设置了分管财政、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的迪万。
对于原来印度地区所遗留下来的官制,苏丹政府全部废除,各个迪万的主要掌管全部由苏丹亲自任命并且对苏丹负责。对于各个迪万的相互统属关系上没有明确安排,但是根据历史记载可以发现当时负责管理财政的,也就是税收迪万应当在政治地位上高于其他几个迪万,并且逐渐形成对于其它迪万的领导权。由此税收迪万长官维齐尔的权力不断上升,逐渐成为实际上的政府首脑。
在完成了中央集团的官职设置和分工之后,明显可以看出苏丹的地位处于权力的绝对中心,并且不容侵犯。在德里苏丹国的地方行政建制上同样也遵循了这一原则,苏丹政府将整个印度划分为若干个省进行管理,省下面由划分出名为“舍克”的二级行政区。
同时在“舍克”之下由分出了“巴尔加那”,最终到最后一级村社。由此构成了中央直接统辖地方的国家管理体系,此外在边远地区则分布着原来印度的王公,他们虽然实力已经很弱,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独立性。
德里苏丹国的军制和土地制度
德里苏丹国是通过强大的军事武装进攻才最终完成对于印度地区的征服的,因此这就证明了德里苏丹国必然会对于国家的军事建设有着极大的重视。的确,德里苏丹国确实有着一支庞大的常备军队,士兵来源方面,处于对印度土著人民的不信任,苏丹政府主要依靠突厥人、阿富汗人作为常备军的主要兵源。
不过对于印度教徒也并不是完全忽视,这些群体一般被当做为德里苏丹国的辅助军队,数量极其有限,因为苏丹政府为了维护突厥穆斯林对于印度地区的统治必然不会让当地人民拥有强大的军事武装。在军队的作战形式上,德里苏丹国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善的作战队伍,例如步兵、骑兵还有象兵,同时也将一些较为简单的火器装备到部队当中,作战力得到大大提高。
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土地制度方面,德里苏丹国统治集团也是进行了颇具伊斯兰国家土地分配和占有风格的改革。比如苏丹作为全国最高的行政领袖和宗教领袖,掌握着全国所有的土地,因此它是最高的土地拥有者。全国的土地也要按照苏丹的意愿进行分配,但是土地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直接被苏丹本人及其王室所占有的土地,名为“哈斯”,土地收入基本上用于宫廷支出和中央政府的开支。
另外,既然德里苏丹国有着强大的军队武装,因此在土地分配方面也自然就少不了军事集团。分配给士兵和军事长官的土地叫做“伊克塔”,开始只是让他们拥有征税权,土地还是归国家所有,但是随着军人地位的上升,这些“伊克塔”逐渐成为了军人私有的封地。第三种土地分配形式就是分配各神庙和宗教组织的“瓦克夫”,这类土地只占全国土地的很小部分。在土地赋税的征收方面,随着德里苏丹国不同王朝实际情况的变化,赋税额也在变化,最高的时候曾经达到了沉重的二分之一。
评价
突厥穆斯林势力经过长达240年的军事入侵在最终建立了德里苏丹国,这漫长的军事征服过程更让之后的德里苏丹国统治者苏丹及其统治集团认为必须要保证这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作为忠实的伊斯兰教信仰民族,建立德里苏丹国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保证伊斯兰教在印度地区宗教信仰方面的绝对统治地位。不仅如此,虽然德里苏丹国在当时是一个独立国家,但是在伊斯兰世界中还是承认哈里发的宗主权。
在德里苏丹国的政权组织机构和官员任命方面,苏丹政府都充分重视突厥穆斯林、阿富汗人的政治地位,并且使其在经济方面也掌握着众多特权。相比之下印度土著民族的遭遇则显得更为悲惨,或许这是宗教情感十分厚重的一种体现吧,伊斯兰教信徒当时十分排斥印度教信徒。不仅如此,在土地分配方面,苏丹政府也将原来印度教所拥有的政治、经济特权全部剥夺,相反全部转移给了伊斯兰教会和神庙,充分体现了宗教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
德里苏丹国作为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在中央围绕着最高领袖苏丹建立了一个高度集中的统治制度,这充分体现了政教合一国家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的典型特征。为了加强对于印度地区的统治,在地方一级行政建制的长官任命上全部由最高统治者苏丹统一之后才可以进行,并且印度本土民族是没有资格担任各省长官的,即便是印度王公也不例外。
为了能够实现对于印度地区的稳定统治以及巩固德里苏丹国的社会基础,苏丹政府保留和建设了一支强大的作战部队,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外族是的入侵,避免重蹈戒日王朝晚期的覆辙,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镇压印度本土民族和王公的反抗战争。因为在伊斯兰教和印度教的激烈碰撞中产生一定的武装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为了保证德里苏丹国政教合一国家政权的稳定,强大的军事力量是必备的。
参考文献:《黄金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