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夫妻闹离婚,期间男子把547万房子赠给母亲还过户了。妻子不干起诉,男子称是父母出钱买的。最后法院判决很意外,给大家提个醒,婚姻财产问题要留意!
案情摘要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爱情,本是美好的憧憬,可在现实的柴米油盐与利益纠葛中,却往往变得面目全非。
今儿个就给大伙讲讲发生在北京的这么一桩令人唏嘘的事儿。晓妍和志豪这对夫妻,曾经也是爱得死去活来。
想当年,晓妍可是满心欢喜地嫁给了志豪,就盼着能和他携手走过一生。
2016年1月,在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二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那时候的他们,就像两只甜蜜的鸟儿,觉得未来的日子充满了阳光。可日子一长,问题就来了。
两人性格都强势得很,就像两匹烈性的马,谁也不服谁,经常为了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得不可开交。
这不,结婚才10个月,就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
离婚后的他们,心里却都还念着对方,又藕断丝连地纠缠在一起。
到了 2017年1月,两人又复婚了,本以为这次能好好过日子,可命运似乎总爱开玩笑。2020年11月,志豪买了一套房子,花了547万元。他通过某银行的个人账户,一笔一笔地把购房款付清。
到了2022年3月,顺利办理了产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上写的是志豪单独所有。日子就这么不咸不淡地过着,可慢慢的,夫妻间的感情又出现了裂痕。
志豪感觉晓妍越来越爱发脾气,晓妍也觉得志豪越来越不理解自己,两人的关系岌岌可危。这天晚上,饭桌上的气氛格外压抑。
晓妍终于忍不住了,把筷子一扔,冲着志豪喊道:“这日子没法过了,天天吵,离婚!”
志豪一听,心里“咯噔”一下,急忙说道:“别呀,咱们好好过日子,这么多年感情了,哪能说离就离。”
晓妍却铁了心:“哼,别废话,我心意已决!”没过多久,晓妍真就去法院起诉离婚了。志豪一看这架势,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他想着,这婚要是真离了,财产可得分出去不少。
思来想去,他多留了个心眼,背着晓妍,把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赠与了母亲王秀英。过了些日子,晓妍偶然间发现了这个事儿,顿时火冒三丈。
她气势汹汹地冲到志豪面前,怒目而视地质问:
“你为什么要背着我将房子过户给婆婆,是不是想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你心里还有没有我这个老婆?”
志豪却一脸无所谓的样子,双手一摊,满不在乎地回答:
“这套房子是我父母出钱买的,写我的名,那就是我个人财产,跟你无关,我想送谁就送谁。你别无理取闹。”
晓妍气得浑身发抖,眼眶泛红,声音颤抖地说:
“志豪,这么多年夫妻,你居然如此算计我,曾经的誓言都被你丢到哪里去了?”晓妍哪能咽下这口气,直接把志豪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并且把房子过户回志豪名下。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志豪将房产赠与母亲王秀英后,签了赠与协议也办理了转移登记,王秀英拿到了产权证,所以,在没有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况下,通常不能撤销,当然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时,是可以撤销的。但是,晓妍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志豪擅自将处分房产,要求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志豪认为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自己父母出钱买了赠与自己的,属于个人财产,自己有权处分,晓妍没有权利让自己再将房子过户回来。经过庭审调查,法院查明志豪的547万元购房款,是志豪母亲王秀英转账给他过574万元的一部分,相反,晓妍没有支付购房款的证据,此外,志豪父母出庭作证,574万元是赠与儿子一人的,房子也是登记在志豪一个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综上,法院认为志豪父母通过转账方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且明确表示赠与儿子一人,同时房产登记在志豪名下,他把房子赠与母亲单独所有,协议合法有效。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晓妍的诉讼请求。
案例反思
网友说:“婚姻不是简单的风花雪月,财产问题更是错综复杂。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可得多留个心眼儿,别到最后,伤了感情又失了利益。”出了法院大门,晓妍望着天空,心中满是苦涩,嘴里喃喃道:“‘等闲变却故人心,却道故人心易变’,这场婚姻终究是错付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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