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能当做被告的,因为法院本身就是审判机关,如果法院做被告的话,将出现审判机关审理审判机关的死循环。
但实践中,法院做被告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裁判文书网上以法院做当事人搜索,截止2020年7月6日,民事案件总数达到3359件。探究其案件产生原因,既有法院聘用人员与法院因为劳动争议所产生的劳动,也有建筑公司与法院因建造办公大楼产生的工程纠纷,还有许多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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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最高院也当过被告。事情发生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最高院院长郑天存为了解决法官的住房问题,找财政,跑城建,终于被准许在西交民巷盖一栋六层的宿舍楼。
结果盖到三层,旁边的居民不愿意了,认为这栋宿舍楼盖的太高,影响了他们的采光,一纸诉状,将最高院告到了西城区人民法院。
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中,标明被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郑天翔。
没想到的是,这个案子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最高院败诉,被判决拆除这栋楼的第三层,恢复周围居民的采光。
《郑天翔司法文存》第311页提及诉讼
近年来,还有一起比较有名的法院当被告的案子。这个案子的被告是河南高院,原因是河南高院在90年代设立有司法鉴定中心(现在当然没有了),当时有一位叫做朱晓娟的女士孩子丢失,几年后,公安机关打拐救出一批被拐儿童,河南高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其中一个儿童与朱晓娟之间存在亲权关系。
朱晓娟与亲生儿子
朱晓娟把这个孩子当做自己丢失的孩子养大后,拐卖朱晓娟孩子的保姆投案自首,朱晓娟亲生儿子现身,朱晓娟才发现自己养了几十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儿子,于是将河南高院告到当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最后结果,当然是河南高院败诉了。
河南高院的答辩状
其实,细心的读者应该已经发现,这些法院当被告的案子,无一例外,其原因都不是因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所引发的。
这就涉及到我们《民法典》第二条规定的内容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也就是说,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
怎么理解这句里面的平等主体呢?平等主体肯定是相对于不平等主体而言,除了不平等主体之外,都是平等主体了。
实际上,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当然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比如说,父子之间因为抚养关系产生纠纷,父亲和儿子之间虽然在道德上不能说是完全平等的,但也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再比如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实际生活中肯定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但在法律上,也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
那如何区分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呢?
实际上就是看,一个主体在与另一个主体交往的时候,有没有以国家权力(公权力)为依托。
如果有,就不是平等主体,如果没有,就是平等主体。
比如说,法院审判案件,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进行的,那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就不是平等主体。如果法院去采购办公用品,那法院并非以国家权力为依托,有没有国家权力,都需要支付等价货币,那法院和供应商之间就是平等主体了。
再比如说,税务局收税,是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税务局与纳税人之间就不是平等主体。如果税务局采购纸张,付费采购,这个时候,是不是税务局和交易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关系,税务局没有动用国家权力,税务局即便是从他收税的对象那里采购,也是平等主体。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只要是从事民事活动,那么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管对方是法院、行政机关或者是其他权力机关,只要参与了民事活动,在民事层面上都是平等的,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被告。
所以,法院虽然是审判机关,只要参与了民事活动,当然可以因为其参与的民事活动而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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