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8日凌晨4点左右,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发生了一起全国罕见的,震惊中央的特大恶性事件,宿松县看守所的12名在押犯竟然挖地道集体越狱了。
经事后勘查,地道全长8米,看守所两道高墙被挖穿,从现场遗留下来的东西可以推断,这些在押犯是用钢针和铁锹在夜间借助手电及蜡烛挖的地道。
该地道的起点在看守所的10号监房内,监房在押的12名犯人全部越狱。
这12名在押犯中有特大诈骗人犯,多次抢劫人犯等,一旦流入社会,后果不堪设想。
接下来追查越狱犯是肯定的,但是我们不禁要问,这12名犯人是如何越狱的?
看守所的看守们难道就一点儿都没有察觉吗?
此事最终又是如何处理的?
主犯最后判刑如何?
宿松县位置
一、越狱计划1994年3月的一天,宿松县看守所里的在押犯人又到了放风的时间,有几名犯人扎堆聊天,就见其中一名犯人看着高高的看守所外墙调侃道:“乖乖,这真铁实啊!”
另外一名犯人随即也调侃道:“除了土遁,别想逃掉。”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就在二人笑嘻嘻的调侃之时,一个名叫陈维仁的犯人,正默默的听着二人的谈话。
陈维仁是宿松本地人,时年44岁,原是宿松县五环商厦经理,因诈骗罪被关在看守所里。
自从听到“土遁”之法后,在接下来5个月的时间里,他的内心一直在翻腾着,大脑也时刻在思索着,但他从来没有向任何人提起过自己想要越狱的想法。
越狱的的想法他足足想了5个月,终于,这年8月,在这个天气酷热的季节,他那颗燥热不安地心他终于要动手了。
在这个有着12人的监房里,他想一个人行动是绝对不可能的,剩下的11个人会眼睁睁的看着他逃跑吗?
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要跑大家一起跑。
对于这一点,陈维仁比谁都明白,要是不把众人搞定,想越狱根本就不可能。
因此,陈维仁开始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剩下的11个人,并说:“我发现这个看守所管理极为混乱,空子大得很。”
之后,他还向众人严肃的说道:“我告诉大家这些,是想着大家一起走,是为大家着想,可万一有人报告或走漏了风声,那罪可全落在了他一人头上了。”
众人听后,当即有人表示认可。
可是,有些人担心越狱不成功就是罪上加罪,因此比较犹豫。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那些同意越狱的人开始做那些犹豫的的人,就这样,通过4个月的沟通,12个人的思想终于达成统一。
思想一旦达到统一,这些人越狱的想法也愈加强烈,终于,在12月中旬,陈维仁的详细计划出炉了,那就是挖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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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计划1994年12月23号下午,是陈维仁的妻子张萍来探望他,见面时,悄悄地让妻子晚上带一些东西进来,妻子会意后,很快离开了看守所,回家准备东西。
当天晚上,张萍就把挖地道必须的手电筒、蜡烛、埋在熟牛肉下边,把铁锹头夹在大衣里边,在和陈维仁会见时交给了陈维仁,第二天,张萍再一次送进了一些挖地道用的蜡烛等。
看到这里,很多读者不禁会问,难道张萍拿进来的东西,负责的看守就不检查吗?
这里要说一下,包括下文也会着重提到,那就是当时看守所十分纷乱的管理,导致管理环境十分松懈,当时,张萍向陈维仁交这些作案工具时,负责监视会见的看守没一会就离开了场,根本不知道干什么去了,这才促成张萍能把作案工具带进去。
12月24日上午8时,刚吃过早饭,所有人回到了监房里,此时,陈维仁往门外望了望,发现一个看守都没有,他立马回身告诉大家:开干!
随即,几个人很快掀起床板,拿出工具,叮叮当当的在水泥地上敲了起来,水泥地砸开之后,开始3人一组,两人挖一人运土,轮班作业,挖的土全部堆在了床铺下面。
而当三人组工作的时候,其他人也不闲着,其中,一人负责在门口放风;其余人坐在床板上或在门口打掩护。
就这样,经过3天3夜的紧张劳作,一条1.7米深,8米多长的地道,越过监房外围两道墙,伸到了狱外一个久不使用的工棚里。
12月28日凌晨3时许,12人悄悄的依次钻进地道,钻出地道后,各自分手,消失在茫茫黑夜。
直到早上7点左右,工作人员给这些人送饭时,才发现这里一个人都没有了,随即紧张了起来,当即向上级做了汇报。
当看守所的领导来到房间后才发现,床铺下面堆满了土,挨着墙边的床铺下面有一个大洞。
此时,在场的所有人才明白,12名犯人全部挖地道越狱了。
看守所的领导当即指示,赶快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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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公安局副局长说出越狱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一般人眼里,看守所和监狱应该应该是管理最严格的地方了,都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犯人每天每个时间段应该干什么都被安排的明明白白的,而在这个看守所怎么会出现越狱这种事情呢?
我们且看看这个看守所的管理有多么的松散。
按规定,在看守所内的所有未判决人犯,一般不允许亲属探视;特殊情况需要探视的,需报经公安局长审批,人犯与家属见面时,必须有人现场监督。
但是这个看守所并没有按规定执行,这个所的管教人员,未经任何人批准,便违法多次让人犯和亲属会见。
并且一天之内竟然让家属两次探视,探视时,竟然没有一个看守人员在监督,导致人犯家属直接将作案工具交给了人犯本人。
更严重的是,这12个人从8月份都已经开始密谋越狱的事儿了,期间长达4个多月的时间,而分管该号的管教竟丝毫未察觉。
当人犯砸开水泥地,地道挖了整整3天3夜,挖出的土推在号房里的床铺下有近4立方,管教人员也一点儿都没有发现。
当时看守所的规定是值班人员必须15分钟巡察一次号房,而人犯凌晨4点左右全部逃光,直到早上送饭时才被发现。
可见,看守所管理松散是这次越狱事件的主要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此案发生后,当时主持公安局党政工作的党组书记、副局长蔡斌清,在带记者看过现场后,说出了根本原因:宿松县委和人大在宿松县公安局长的任免上发生了矛盾,导致县公安局长的任免问题悬而未决,一直拖着,致使县公安系统没有主心骨,人心浮动,至使公安局的正常工作不能正常运行。
他还表示,看守所班子的调整早就提上了日程,但就是县委和人大的矛盾,导致公安局长不能正常履职,看守所班子的调整问题才一直拖到现在,最终出了大问题。
那么,县委和人大到底有何矛盾呢?
原来,就在越狱事件发生前的4个月,即1994年8月3日,宿松县委常委突然作出决定,宣布免去现任县公安局长唐金川的职务,8月8日,县委有突然发出文件,免去唐金川公安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但是,县委做决定的时候,并没有和县人大提前沟通,并且当县人大得知此事,且得到县委的提请后,
县人大党组、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四次研究或投票表决,但对唐金川的免职均未获通过。
就这样,唐金川被免职一事被搁浅了下来。
县委为什么要免掉唐金川?
原因是,就在一个月前的7月份,县委组织部组织人员,对县公安局班子进行了考核,经过民意测评,认为唐金川喝酒后乱表态,酒醒后不认帐;统领的功能比较差。
而面对县委的免职意见,县人大则认为,唐金川已连任四届,当了10年公安局长,早在去年换届时,在全县30多个局长中,唐金川是全县仅有的两个全票通过的局长之一,这说明他的工作得到了认可,怎么才过了一年,他就“统领的功能比较差”了呢?
如果他统领功能差,上年换届时县委为什么没调整他?为什么唐金川能在19名人大常委中全票当选?
根据规定,调整公安局长,须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协商。而市公安局,对此事先也不知道。
而感到不服的唐金川在寄给中央、省有关单位的署名申诉材料里,说县委调动他的原因是:“因我坚持依法办案,抵制和揭露了×××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贪赃枉法问题,因而触痛了“敏感部位’,捅了漏子,遭到打击,突然被县委宣布免职,调离公安机关。”
11月9日,县人大正式通知唐金川,他仍是法定的公安局长。
可当时的县委主要负责同志,第二天却亲自带人到市里活动,要求将唐金川调走,交流到其它县去。但是这一活动,没有成功。
此路不通,县委负责同志又劝唐辞职,要求唐主动写出辞职报告,但遭到唐金川的拒绝。
县人大坚持唐金川任县公安局长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坚持县人大的表决决定,但县委的意思也很明确,一句话,唐金川就是不能回公安局主持、行政工作。
有人说,唐金川如回去,县委便失了“面子”;也有人说,唐金川回去,已无法指挥工作,因为当时他已经被完全架空,连一个人也指挥不动。
就这样,关于唐金川的问题,县委和县人大一直僵持五个多月都没有解决,直到这次越狱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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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震惊中央此案发生后,中央高度重视,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的罗干在了解完此事后作了批示,在组织精干力量追捕的同时,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时任公安部副部长的白景富也做了批示:这样的看守所虽有县局班子问题,但发生这样的事也够典型了。请13局了解一下,通报各地,引以为鉴。
同时,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副检察长王文元,也分别作了批示,他们要求对宿松县人犯脱逃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中央领导的批示传到安徽以后,安徽省委、省政府极为重视,省委书记卢荣景专门在省委常委会上要求:省由纪委牵头,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等部门派员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严肃查处这一重大事故。
不久,在3月初召开的安徽省政法工作会议上,省委书记卢荣景还点名批评了此事。
3月上旬,省委联合调查组进驻宿松。 检查组到宿松后,夜以继日地工作了半个多月,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上全部查清:
看守所管教范东培,12月24日,值班时,竟两次让陈维仁和其爱人张萍非法相见,并由张萍带进了作案工具,囚犯越狱的当天,依然是范东培值班。
看守朱树寿,在囚犯越狱的当夜,负责在号房院内值班和巡视,如果他在楼上巡逻,号房内的任何活动都可看得一清二楚。并且按规定,值班管教必须15分钟巡视一次,可是囚犯于4时许越狱,7点多送饭时才被发现,说明朱树寿玩忽职守。
3月中旬,宿松县公安局看守所干警范东培、朱树寿被依法逮捕。
分管10号监房的一名管教,对于10号监房内几个月的不寻常思想交换及表现,竟丝毫没察觉,已被责令停职反省。
看守所长,被下调领导岗位。
还有多名公安干警被逮捕、处分。
至1995年3月30日,随着主犯陈维仁及其妻子张萍在深圳落网,至此,越狱的人犯以悉数被抓回。
但出人意料的是,主犯陈维仁及其妻子张萍在1996年10月21日于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时,却被判处无罪。
原因是,陈维仁是在1994年3月7日因赌博被收审,同年7月22日因涉嫌诈骗被逮捕的,检察机关未予起诉,也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因此,他不是犯人。
根据当时的国家法律规定,只有被正式判刑的犯人,在发生逃脱时才构成脱逃罪,因此裁定陈维仁无罪。
一审宣判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为由,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陈维仁不具备脱逃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脱逃罪,而帮助其脱逃的张萍也就不构成犯罪。依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1996年12月24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陈维仁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和主犯,张萍系共同脱逃犯罪的帮助犯,均构成犯罪,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核查,于1999年6月28日做出判决:
1.撤销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2.原审被告人陈维仁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3.原审被告人张萍犯脱逃罪,免于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