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组里的一名年近六十岁的女法官,问起了汪风鸣诉吴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案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这名女法官就是辛白法官。辛白在督导组里的分工,是负责跟踪兰克难律师举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情况。陪同督导组走访的临沪法院院长,让邹副院长和吴惠石庭长向辛白法官作工作汇报。吴惠石即刻给苏梦发信息,通知苏梦马上到邹副院长办公室来,向督导组具体汇报汪风鸣案重审工作的进展情况。收到吴惠石发来的信息,苏梦回复信息:“我正在开庭调解汪风鸣案。
马上到。”调解未果,苏梦准备尽快作出判决。她亲眼目睹原告汪风鸣和律师兰克难,被告吴州大学一附院的仇稳医师和郁李娜律师,分别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后,收好笔录放入卷宗袋,立即带上卷宗,来到邹副院长的办公室。辛白、邹副院长、吴惠石三人刚传阅完张厚祥的自查报告。苏梦进来后,邹副院长给辛白和苏梦作了个相互介绍,要苏梦向辛白汇报汪风鸣案的重审情况。苏梦冷静片刻,稳定一下思绪,向辛白汇报办案过程:“这个案子,我刚开完庭。我作了调解和判决两手准备。我考虑,案子可能调解不了。判决书我在调解前已起草好了,这两、三天内作点细微的修改就可下判。
我准备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一百四十余万元。是按赔偿总额的百分之百计算的。”苏梦从卷宗里抽出开庭笔录,一边看笔录,一边汇报:“我的思路是:1、 查清脑动脉瘤手术操作的事实真相,和手术同意书签署过程的事实真相。2、 如果这些事实真相无法查明如何处理?3、 按照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严格审查医疗鉴定意见书。4、 是否需要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前提?5、 如果不予重新鉴定,法庭如何判断因果关系?理清思路后,我按照这个思路,列出问话提纲,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中,我问:原告,你们认为手术操作有失误,造成患者死亡,有什么证据?兰律师:2018年4月9日13时25分脑动脉造影的手术记录,描述M1段动脉瘤的瘤体大小为二点九毫米乘二点二毫米,4月10日14时20分的术前小结描述M1段动脉瘤的大小为一点七毫米乘一点四毫米。4月11日11时10分至15时10分的动脉瘤栓塞手术记录,手术是按照二点九毫米乘二点二毫米的瘤体,来使用弹簧圈栓塞瘤体的。因使用不合适的大型号弹簧圈来填充小的瘤体,造成弹簧圈捅破瘤体,患者脑动脉大出血死亡。另外,在进导丝、释放弹簧圈、退出导丝等手术操作过程中,也可能有失误。我问:被告,你解释一下这些问题。被告代理人(仇稳):一点七毫米乘一点四毫米是搞错了。不是一点七毫米乘一点四毫米,是二点九毫米乘二点二毫米。整个手术操作过程没有失误。我问:一点七毫米乘一点四毫米的数字是怎么来的?被告代理人(仇稳):我的助手告诉我的。我问:你们怎么证明助手说的一点七毫米乘一点四毫米的数字是错的,二点九毫米乘二点二毫米的数字是对的?怎么证明手术操作没有失误?仇稳医生没有回答这个问题。被告方的郁李娜律师回答说:鉴定书证明手术操作没有失误。我接着问手术同意书的问题。我问:原告,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你们的手术知情同意权?”…………辛白示意苏梦暂停述叙。说:“这个案子一、二审的卷宗和再审卷宗,我都认真看过。卷宗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你就最重要的问题简明扼要地说下你的意见。”邹副院长和吴惠石知道,辛白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专家型法官,她对如何抓住关键的问题来重审本案,定有自己的见解。他们很想听听辛白的意见。于是,吴惠石示意苏梦,要她挑最关键的问题汇报。苏梦思索片刻,把关键的问题归纳了一下,说:“省法院的裁定书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省法院说的事实不清,主要是说手术操作是否有失误的事实不清楚;另外,原审判决被告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也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一、二审判决,在手术操作的事实认定方面,都发生了严重错误,根源就是鉴定书在认定这一事实时,发生了严重错误。简单地说,鉴定人员是在没有见到过手术操作视频的情况下,对手术是如何操作的事实真相,根本就不知道,就主观武断地判定手术操作符合规范。”“对。这才抓住了问题的关健。” 辛白说,“你把鉴定书相关段落的内容念给大家听一下。”苏梦翻到鉴定书第六页找到第二段,念:“再者,根据血管造影显示,M1段动脉瘤瘤体不规则,此类动脉瘤的动脉壁较薄,有破裂倾向,根据目前现有材料无法判定M1段动脉瘤是自身原因引起的破裂,还是手术原因引发的破裂,但即使是因为手术引发的破裂,也属于手术的一种并发症。从提供的手术记录分析,根据测量的瘤体大小,所选择弹簧圈大小没有违反规定,手术操作过程亦符合规范要求。”辛白:“你对这段文字作何解读?”
苏梦:“第一,鉴定书明确表示,无法判定M1段动脉瘤是自身原因引起的破裂,还是手术原因引发的破裂。这是事实不清;第二,手术并发症,并不是不可预防、不可避免的。在事实都没搞清的前提下,把手术中出现的瘤体破裂,定性为不可预防、不可避免的并发症,这种推理不符合逻辑;第三,手术选择弹簧圈是按照一点七毫米乘一点四毫米来选择的,还是按照二点九毫米乘二点二毫米来选择的,鉴定书中未作说明,打了个马虎眼。事实上,患者的瘤体到底是多大,至今仍是个谜。”辛白:“所以,你认为鉴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苏梦:“是的。更严格地讲,我认为鉴定人员对手术操作过程一无所知,就判定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是无中生有,简直是在瞎说。”辛白:“那你考虑过安排重新鉴定吗?”苏梦:“考虑过。但被告坚持说手术录像的视频没有保存,没有这个关键证据,案件已失去再次鉴定的条件。”辛白会心一笑,再问:“你对鉴定书,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的结论性意见有何看法?”苏梦翻到鉴定书尾页,看到“鉴定意见”一栏,念:“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告知了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则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没有告知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则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最后的鉴定结论。我认为,” 苏梦说,“这个鉴定结论既违法又不符合逻辑,也是不公平的。”“是吗?说说你的理由。” 辛白试探性地问道。苏梦:“我说这个结论违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给患者做手术,要向患者说明医疗方案、医疗风险,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这是强制性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这个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针对这一条,作了解释,规定只有医疗机构提交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手术书面同意证据的,法院才可认定医疗机构尽到了说明义务。否则,就侵犯了患者的手术知情同意权。鉴定人已经查明,医生没有取得患方的书面同意,就做了这个手术。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中,就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认定本案存在侵犯患者手术知情同意权的事实。鉴定书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把相关法律抛到一边,不予理睬。违反法律,该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耍心眼,把皮球踢给法院。”“你说鉴定结论不符合逻辑,有什么理由?” 辛白顺着该话题继续问。
苏梦:“鉴定结论中的两个‘如果’,是个伪命题。是个不实事求是、隐瞒了事实真相的命题。这个命题,无法用形式逻辑和法学理论来共同验证,是个没有意义的命题。”“那你的意思,这两个‘如果’并不是最关键的问题?” 辛白继续试探性地问。苏梦:“对!不是最关键的问题。”辛白:“那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苏梦:“是手术操作视频的问题。”辛白凝视着苏梦,默默地点点头。“手术操作的事实你查清了吗?” 辛白问。苏梦:“没有。也无法查清了。”辛白:“那该如何处理?”苏梦:“谁造成事实真相无法查清,谁负责任。”辛白默默地点点头,说:“我问最后一个问题,你对案子的因果关系作何判定?”苏梦:“患者是死于M1段动脉瘤手术的操作过程,死因是弹簧圈捅破了该动脉瘤。是一因一果,直接的因果关系。”“你的判断,是不是有些武断?” 辛白试探性再问。“不武断。”苏梦平心静气,明显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后地回答,“证明动脉瘤手术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医院。医院不能完成这个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反过来说,不是弹簧圈捅破了动脉瘤,患者就不会死。”“鉴定意见不是说了M1段动脉瘤破裂是手术并发症吗?” 辛白说,“并没有说手术有过错。”苏梦:“鉴定人员没有看过手术视频。他们对手术操作过程的事实真相并不了解,没有资格说手术是否有过错。”…………苏梦汇报完,走了。辛白、邹副院长和吴惠石三人留下来,评议张厚祥的自查报告和苏梦的重审工作汇报。评议意见:按临沪法院员额法官考核方案的规定,对张厚祥法官进行处罚,给予扣分、扣除绩效工资1000元,暂时继续担任员额法官,取消两年内的晋职晋级资格。报临沪法院员额法官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评议苏梦的重审工作汇报,辛白只简要地说了几句话:“苏法官没有‘以鉴代审’,严格审查了医疗鉴定书这个定案的关键证据,对鉴定书的分析和判断完全正确。我会同省法院研判这个案子时,听再审承办法官说,已故患者的父亲在二审宣判后已经病故。这个案子还是调解结案为好,可以暂缓下判。实在调不成了,再判决。请你们跟苏法官说一声,提醒她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