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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内蒙古,一女子高某从小家境优越,父母有一家自己的小店,时常忙的不沾家,经常把高某当做男孩子来养,但对待她还是十分宠爱。随着高某的成长,年龄和心智也更加的成熟起来,青春期叛逆的孩子大有人在,再加上高某父母没时间经常陪伴她,于是高某也成了叛逆队伍中的一人。
高某经常一个人抱着手机看,在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高某不可避免的看到了一些有关“性”的东西,并且沉迷其中。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高某结识了孙某,两个年轻人在一起总是荷尔蒙分泌旺盛,再加上高某疯狂的迷恋着“性”,于是随着孙某对高某的性诱导等行为,两人以“性爱自由”的名义发生了多次的性关系。
尝到“性”中乐趣的两人,因青春期荷尔蒙的作用下过度沉迷于此,高某和孙某居然在网络上建立了足足有200多人的微信群,里面汇集了大量痴迷于“性”的人,并且经常在里面互相分享私密视频等。随着心理上的刺激越来越得不到满足,孙某竟带着高某进行线下“聚会”,并多次进行多人淫乱运动。
然而在这社会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像其两人一样对于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能容忍。因此就有某位进群的网友在看到这类含有淫秽内容或色情语言的视频时事情后,毅然决然的选择了报警。
经警方调查后,将高某和孙某两人以及当时另外五名聚众违法人士抓捕,被抓时,高某不仅不知悔改,还高喊:我们是自由恋爱,性爱自由!
以案释法现在很多人认为“聚众淫乱”行为是属于社会道德方面的问题,公民有属于只有处置自身身体的权利。但其实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等,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这种行为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对于高某和孙某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中该怎样对此进行判决呢?
高某和孙某两人是微信群的建设者,群内人员高达200多人,并且两人还在群中多次传播私密视频以及组织线下活动。
两人应感到庆幸的是此次行为并未发现有未成年人的参加,若高某和孙某两人存在引诱未成年来参加其组织的淫乱活动,此行为将严重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规定,那么其两人在法律面前将会受到更重惩罚。
根据我国《刑法》中相关规定来看,聚众淫乱罪指的是多人(指三人以上)共同进行的淫乱活动行为,而高某和孙某建设的群中已有200多人,因此已经构成了聚众淫乱罪。在面对判刑中分为多次参与者和该行为的主要组织者,类别不同,判决也将不同。
本次事件中,高某和孙某的行为属于组织者,作为组织这次事件和群体的人,法律对于他们这类行为的量刑也将更加严重一些,因此高某和孙某将会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某和孙某两人在微信群进行色情视频传播并贩卖淫秽视频的行为将会怎样处罚?
如果高某和孙某两人的私密视频只存在于其两人之间观看,这样来说并不算什么违法行为,因为这是属于每个公民的权益。
但是,在本案中高某和孙某是在200人左右的微信群里进行所谓的“自由”、“分享”传播的,这种行为已然是公共传播色情视频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播色情视频,图片等行为严重违反刑法规定,如案例中高某和孙某为了追寻刺激将私密视频传播到网络之中,有些对法律法规了解不全面的可能会讲,这种行为只是违反我国公序良俗等道德行为标准,没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罢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如果高某和孙某将两人私密视频进行贩卖或进行会员注册消费等行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情形,那么两人将会被法律判为淫秽色情罪,情节严重的将判为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在此提醒大家,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无论所做的违法行为的大与小,轻或重都是属于违法行为,更不要因此挑战法律,以身试法。
案例中高某和孙某为什么不属于组织卖淫罪?
我国聚众淫乱和组织卖淫这两种罪行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
我国法律规定,组织卖淫罪是为了获得金钱或获取其他利益,而聚众淫乱更多的是以追求精神刺激或生理刺激为目的。
根据大数据来看,组织卖淫行为更有可能存在奸淫掳掠,拐卖妇女,逼良为娼行为,对其受害人和社会秩序都存在极大的影响,然而本案例中高某和孙某的行为在法院收集到的证据来看并没有组织卖淫行为等行为,所以经法院判决两人为聚众淫乱罪。
我国社会在进步,人民的思想也在进步,不少的男性女性都追求解放天性,尊重原始欲望,可是也有不少人打着性爱自由的幌子进行聚众淫乱,自由恋爱、性自由并不是意味着可以不顾法律的存在随心所欲,这种行为我们往往不可取!我们在尊重自己欲望的同时也要顾及整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在行使自身身体的权益同时也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注重社会风气,弘扬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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