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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浙江绍兴,男子杨某在工地上班,日常就是在工地上搬搬砖头和一些其他建筑材料。杨某和王某是在一个交友软件上认识的,两人在网上聊得很投机,杨某得知王某的择偶对象是成功人士,于是便在聊天过程中给自己建设了一个成功人士的人设,而王某也相信了。
在不断了解中,杨某被这个面容姣好的女子吸引了。深知王某不会看上自己这样的人,并且很有可能在得知自己只是在工地工作后与自己断了联系,于是杨某便有了一个“小计划”。
没多久,两人相约在线下见面。杨某担心自己的假人设暴露,就购买了一些“大款”的配饰,装扮成成功人士的样子去与王某约会。两人的第一次见面非常顺利,王某也成功被这个“成功人士”吸引。
当天约会结束后,杨某提出向王某支付1.5万元,但需要王某陪他一晚。王某本身对杨某的印象就不错,在犹豫了一下后,便同意了。杨某随即先向王某支付了7000元。
事后,王某便返回了自己家中,但当她查看自己的收账记录时,发现自己并没有收到那笔钱。在检查后才发现,是杨某在支付前设置了“延迟到账”,在两人发生关系后,杨某就将那笔钱撤回了。
当王某向杨某质问时,杨某却拿出了当天拍摄的王某的视频以此来威胁王某,并让王某向其支付4500元。在王某多次要求杨某删除视频无果后,王某无奈报警。
警方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最终,杨某和王某因卖淫嫖娼,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11天的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杨某的“成功人士”身份被拆穿,而王某也为自己的贪慕虚荣付出了代价,两人虚伪的假外壳也因为这场闹剧被击碎。
王某和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呢?
本案中,杨某利用假身份以1.5万元一晚的方式与王某发生关系,而王某也是自愿进行交易的,因此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嫖娼的构成也有具体的说法,就本案来说,杨某和王某在约会结束后,杨某主动提出的以1.5万元一晚的方式与王某进行交易,而王某虽然犹豫了一下,但最终还是自愿接受了,两人之间就此交易达成了一致。
在两人发生关系前,王某也收到了杨某的7000元,虽然最后这钱并没有到王某手中,但说明两人之间的交易还是形成了的,而且,两人也真实的发生了关系。
因此,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卖淫嫖娼的标准。
那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法》中对卖淫嫖娼规定来看,虽然杨某最后没有把钱支付给王某。但卖淫嫖娼行为已成事实,因此杨某和王某被处于11天行政拘留是合理的。
后来杨某以当天拍摄的两人的视频对王某进行威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杨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偷拍下来了,以此视频对王某进行威胁,并向其索要4500元。王某在要求其删除无果后,毅然决然的报了警,才让此事没有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
虽然杨某要钱未果,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他人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超过2000元的已经构成数额较大,按照规定,杨某可能会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
杨某虽说属于敲诈未遂,但已经构成了敲诈这个行为,因此具体量刑标准依照事实来定。
杨某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吗?
对于诈骗的含义,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说明。首先,诈骗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而杨某最初只是为了和王某发生关系,因此才用了一个“延迟到账”的手段欺骗王某,并没有直接骗取王某的钱。
关于杨某用偷拍视频威胁王某索要钱财这件事,杨某并没有“欺骗”王某交出4500元,而是直接威胁索要,属于敲诈勒索。
另外,杨某的“骗色”行为不能够构成犯罪,但如若杨某在与王某进行性交易时,是冒用国家机关人员的身份,那么将会构成犯罪。
这次案件也给了人们一个警示,在进行网络交友和交往时,应当保持警惕,要随时避免陷入到虚拟的“人设”中,被谎言欺骗了头脑。本案中,王某被杨某威胁时及时向警方报警求得帮助,这是非常正确的行为,避免了一次妥协后可能会被再次威胁的可能性。虽然王某最终也受到了相应的代价,但她积极向警方求得帮助的行为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