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自由下乡,6男女十余次多人活动,惊动法院

福尔说剧 2023-08-04 14: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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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感受刺激,追求“性自由”

李某和丈夫王某已结婚多年,两人的经济也相当富裕,但却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并且王某也是个老实人,平常不会制造惊喜,两人生活平平淡淡。李某是个喜欢生活中带点激情的人,早就过腻了这种平淡的生活,在多次暗示丈夫无果后,李某选择在网络上找点刺激。

李某和赵某就是在网上认识的,赵某长相俊朗,能说会道的,经常逗得李某心花怒放,没多久两人就相约见面了。在约会的KTV里,两人喝着酒唱着歌,氛围到了便干柴烈火,发生了关系。

赵某也是个有家庭的人,他和自己的妻子还拥有一个女儿,但在李某有时对自己丈夫心生愧疚时,还洗脑李某说这叫“性自由”。这一来二去的,李某也承认了这种说法,两人越发肆无忌惮。

刺激升级,“性自由”下乡

一年后,李某厌倦了和赵某这样的生活,正当她打算和赵某断了联系时,赵某却发来了一个令李某都震撼的提议:召集更多有这方面需求的朋友,大家聚集在一起,可以随时进行交换。

李某虽然一时震惊,但莫名其妙的加入到了这个计划中。于是二人便在网上开展了一场召集活动,没想到的是,真的有不少人想要加入到其中。在经过筛选后,李某和赵某带领着这个“性自由”小分队进行了多次线下活动。二人的朋友得知这种行为不对,在劝诫二人时,又被二人的“性自由”言论击退,却也无可奈何。

淫乱活动被终止,组织者仍不嘴软

被抓当天,李某和赵某和小分队中其他男女相约在一个好山好水的乡村里。当警方破门而入时,房间内的六人正在进行着“性自由”活动。执行任务的民警都惊呆了,回忆道:就像几条虫子一样,很恶心...

据悉,李某和赵某经常将下乡活动的视频拍下来发在微信群中,正是这样的传播,才让警方发现了他们的窝点,将这样的淫乱活动中止。

在被抓捕时,李某还向民警大喊着,“我们这是性自由!你们不能抓我!你们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而这种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还需要法律来判。

以案释法

为追寻刺激,做出道德不接受、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为了逃避自己内心的谴责,将这种淫乱活动美化,最终却只能骗了自己。

李某和赵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

李某和赵某是此次事件中“性自由”下乡小队的组织者,在这场淫乱活动中,二人召集了六人进行淫乱活动,已经达到了聚众淫乱罪的人数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李某和赵某属于这场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且二人组织的小分队还进行了不止一次活动,因此,在被抓捕后,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和赵某所说的“性自由”并不是无关他人的、不侵犯社会的自由。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李某二人在网络上召集有这种需求的人聚集在一起,并且多次在线下开展活动,不仅侵犯了社会风尚,还违反了公序良俗,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李某和赵某拍摄视频进行传播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

警方就是通过二人拍摄并发在微信群中的视频才将这个窝点找到的。李某二人将“性自由”活动拍摄下来,公然传播在网络上,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李某二人在社会上传播了所拍视频,视频又经过了多方转播,因此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标准。

李某所说警方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这应如何认定?

在警方执行公务时,是依据法律来进行的,所以不存在侵犯隐私,但是李某和赵某将他人在进行“性自由”活动时拍摄下来并进行了传播,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因此,二人也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二人都是拥有家庭的人,但却违背了婚姻的忠诚,那么很有可能会因此净身出户,真的是丢人又丢财,但却大快人心。

激情的最后都是平淡,不要为了追求所谓的“快乐”失去了自己最珍贵的东西,或许你所不在乎的,正是他人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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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K99

K99

2
2023-08-05 09:30

这李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一下 我朋友想认识她

空心人

空心人

2
2023-08-05 16:34

恶心?那得是多没能力的人说的话[抠鼻]

月下vampire

月下vampire

2
2023-08-05 00:54

真的假的?[得瑟]这么棒么?

大树`

大树`

1
2023-08-05 15:04

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