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刷到一篇网络新闻,说是因为在网络上创作发布的小说被警方鉴定为淫秽物品,作者李某、曾某和肖某某三人被淮北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
说实话,刚看到新闻的第一眼我以为眼花了,写网络小说被判刑?怎么想都觉得不可思议,要知道我也是一名网络写手,吓得我瑟瑟发抖,赶紧去看看具体是怎么回事?
报道上说,2020年以来,李某、曾某、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制作包含淫秽内容的电子小说,并伙同王某某通过网络对外销售、传播。
其中,李某制作《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等六朝系列电子小说,并通过上述方式对外销售、传播,非法获利30万余元。经淮北市公安局鉴定,该三部电子刊物均属于淫秽物品。
曾某制作电子小说《都市偷香贼》《女神代行者》,并通过上述方式对外销售、传播,非法获利25万余元。经淮北市公安局鉴定,该二部电子刊物均属于淫秽物品。
肖某某制作电子小说《逍遥小散仙》,并通过上述方式对外销售、传播,非法获利23.4万余元。经淮北市公安局鉴定,该电子刊物属于淫秽物品。
看到这里,我也是很疑惑的,因为我也曾看过其中的书,书中确实有一些露骨的描写,但剧情还是很有可读性的。当然,要是问我怎么看这件事?我只能说,判的好,判的妙。
这些年来,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网络环境却从一开始的记录美好变成现在的靡靡之音。好像不搞点擦边,不露点肉肉就不叫自媒体了?想想我前几年还茂密浓黑的秀发,经过这几年的网络摧残已经变得岌岌可危,再过两年,不用剃度,也能直接去当和尚了。
还回到这件新闻上,要知道,在此前的一审时,法院认定3人系主犯,判处3人有期徒刑六至十年不等。
后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时,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所写的小说不是淫秽物品,具备文学价值,并提交了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等四名专业人士出具的“案涉作品具有文学及艺术价值”报告。
该报告显示,四位说明人均为文学从业者及教育者,属于在文学价值认定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四人认为李鑫的《六朝》系列小说属于东方幻想类小说,且属于此类作品中较为优秀者,具备文学及艺术价值。其中含有少量性和身体性描写,在小说的人物塑造和情节推进中有相当文学性作用。
但是关于涉案淫秽物品的鉴定问题,淮北中院二审认为,经查,关于涉案电子小说是否属于淫秽物品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应属于刑事审查认定。二审期间,淮北市公安局出具说明以及五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均证明涉案《六朝燕歌行》《六朝云龙吟》《六朝清羽记》《逍遥小散仙》不具有文学和艺术价值。
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想,什么样的作品会被定为淫秽物品?
这个问题,刑法是有解释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李某主观上无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故意。对此,淮北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小说整体具有诲淫性,不具有文学和艺术价值,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涉案小说发布的网站及获利模式,可以认定李某主观上具有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的主观故意。
此外,淮北中院对李某等三人的犯罪金额作出了重新认定。
最终二审认为李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二人予以从轻处罚;曾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看到这里,可以说给整个事件有了最终定性。只能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擦边也要慎重而行!大家怎么看?
不可否认,现在的网络色情已经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希望未来,国家能针对网络空间出台更细致的相关法律法规,净化网络环境,这样我就可以少熬夜,少掉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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