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了是可以申请商标复审的,驳回复审是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通过代理人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丰富的代理经验,对商标局的驳回意见进行论证,向审查人员详细阐明商标为什么应该注册的理由,从而大大提高复审通过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3833924号“Rocars”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70872061号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且引证商标的状态对本案审理最终结果具有较大影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是一个酷似深色手写字条的图标,整个设计背景为深色,采用手写方式书写英文“Rocars”,整个书写仅首字母为大写,其他均为小写且连笔,给人一种松弛感、时尚感。
引证商标是由英文、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深色背景下,运用镂空白色标记英文“R CARS”,采用TerranovaOneNF字体,字形方正、稳重,给人一种厚重感。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是“瑞一汽车”的英文logo。引证商标含义指标记“R”的汽车。
三、申请商标早已经与产品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3833924号“Rocars”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Rocars”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引证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