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登录网页管理界面,直接用手机就能实现微信公众号的内容管理,还能随时随地查看回复粉丝消息,同粉丝实现互动……这些看起来比较实用的功能,可以通过第三方管理软件得以轻松实现。正因如此,此类软件受到了很多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追捧。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类软件却暗藏多种法律风险。
不久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此类软件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不仅认定了被诉软件“公众号助手”使用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所享有的“微信公众号”等多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图案及文字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认定其在宣传及经营过程中使用“公众号”“微信公众平台”等名称及文字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更为重要的是,在该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被诉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将超过2000万的微信公众号用户账号、密码信息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此举不仅严重危及用户的数据安全,更极易使微信公众号平台账号管理和正常运营秩序受到冲击。因此,该软件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热门软件被判侵权
微信公众号对于大多数网络用户来说并不陌生,其由腾讯公司于2012年推出。经过多年的运营,其已成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内容分发平台。为了满足内容创作者的多元需求,腾讯公司于2018年5月发布“订阅号助手”软件,方便用户通过手机端对微信公众号进行管理。
在对微信公众号运营的过程中,上述案件中的被诉软件引起了腾讯公司的注意。该软件不仅功能同“订阅号助手”颇为近似,其在登录界面等位置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助手”标识,与腾讯公司多个注册商标相似度较高,且其对外宣传时多次使用“官方微信”等词语。
对此,腾讯公司认为该软件容易导致用户混淆和误认,相关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该软件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账号、密码等行为,不仅将用户信息置于不确定的风险环境当中,还损害了腾讯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和数据安全。
基于此,腾讯公司于2020年将被诉软件开发商广州市珍分夺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珍分夺秒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法院),并索赔514.2万余元。
对于此次诉讼,珍分夺秒公司并不承认侵权,其辩称,首先,被诉侵权标识与腾讯公司注册商标的组成元素、组合方式、配色、设计存在差异,两者的功能、用途完全不同,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能清楚区分两者区别,因此,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微信公众号用户与珍分夺秒公司签订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合法有效,用户同意被诉软件收集用户数据,珍分夺秒公司已对用户数据库加密保护,未损害用户数据安全。珍分夺秒公司已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开发者资质认证,取得了平台获取用户基本信息接口,未损害微信公众号平台运营秩序,双方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珍分夺秒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支持了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珍分夺秒公司停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珍分夺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不过,其上诉请求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数据安全至关重要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明确指出,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和密码是腾讯公司重要的用户数据信息,珍分夺秒公司通过被诉软件获取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并提交至其服务器,在此过程中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微信公众号用户所运营的账号及内容将被置于极大的风险中,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微信公众号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安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因此,该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类似被诉软件的第三方管理软件还有很多,有的还出现过用户数据信息泄露事件。为了保护数据安全,我国于2021年6月通过了数据安全法。然而,对于涉数据安全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案终审判决为即发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处理、涉数据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适用标准的探索等,提供了思考样本。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黄彩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该案的审理有三点意义值得关注:首先,该案厘清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十二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业界称为“互联网专条”,用于规制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规定的前三款涉及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问题,但均未涉及数据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公证材料显示,被诉软件曾被用户下载超过2623万次,腾讯公司逾2000万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等信息被上传至珍分夺秒公司的服务器。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基础,在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该问题的最终判决认定,对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有着样本式意义。其次,对互联网经营者的即发式数据安全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虽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珍分夺秒公司已实际利用其所收集的海量用户信息,但用户数据安全缺乏保障是实际存在的。案件的处理有效防止了平台运营用户数据安全的即发式风险,避免了数据安全风险对交互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冲击。再次,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数据安全立法精神,兼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公共利益、数据安全、用户权益和规范竞争等因素,案件最终认定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当事人在宣判后表示主动履行判决,案件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示范性意义。(本报记者 姜旭 通讯员 徐晓霞)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