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生一起备受瞩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事件。
2018 年 8 月 27 日,孙先生与重庆盟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金盆尚苑的商品房,合同写明房屋结构为 “钢筋混凝土结构”。
然而,房屋交付后,孙先生准备装修时,竟发现房屋实际是砖混结构。随后,孙先生与该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可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孙先生将此事起诉至法院,案件先后经过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终,终审法院判定重庆盟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构成欺诈,驳回孙先生的赔偿诉讼请求。
但孙先生认为,终审判决存在严重问题。从事实方面来看,有证据表明该开发公司一直清楚房屋是砖混结构,却在诸多关键环节,如办理预售资质、合同备案登记以及产权登记时,以 “砖混结构” 名义操作,签约时合同上却显示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且未告知孙先生真实情况,这明显有故意隐瞒之嫌。
在法律适用上,终审法院认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孙先生指出商品房本就是商品,自身购买行为属消费行为,且法院按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适用相关司法解释裁判此案,依据和说理都不够充分。
法律旨在保障公平正义,可这样的判决,真能让大家认可吗?难道不该再次审视,确保公平得以真正落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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