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报道,傅女士是天津市天马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2010年初,天马公司经市区多个行政部门批准,在解放南路和紫金山路设置了120个、总造价200余万元的大型商业广告灯箱。2010年4月7日,他们发现广告灯箱一夜之间全部不见了。
据傅女士介绍,在接到公司报案后,2010年10月19日,《天津市公安局告知书》显示:已立案侦查,并于2012年4月锁定嫌疑人。然而,到了6月,反而专案组解散,案子被搁置;2020年12月15日,在上级的督办下,公安部门再次成立专案组,2022年3月2日,公安部门约公司员工代表介绍案情,失踪的价值200万元广告灯箱是河西区城管委拆除的,是行政行为,决定撤案;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索赔,法院以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上诉后,又被驳回,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按照天津有关方面的处理方式,这起广告灯箱失踪案,只能以企业利益受损而告终,涉案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甚至连声“对不起”也不需要说。明明是一起蓄意破坏恶意拆除,甚至是蓄意破坏行为,却用一句“行政行为”就要蒙混过关,显然是不合适的,相关的司法机关,是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对待企业、对待投资者的。
要知道,傅女士设置的这些灯箱,是经过多个行政部门批准的,表面看是企业行为,实际也是行政行为。如果城管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话,面对同样是行政行为的广告灯箱设置,城管部门是否应当与批准设置这些广告灯箱的部门商量一下,以便于能够对天马公司做出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与批准部门商量、也没有给天马公司制定补偿方案,就任性拆除,就是一种破坏行为,就要追究城管部门的责任。
公安部门作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面对高达200万元的广告灯箱被人拆除,应当毫不犹豫地介入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追究拆除者的法律责任,责令拆除者赔偿天马公司的经济损失,而不能因为案件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就停止办案,这可是一种失职。尤其应当关注的是,公安部门在二次立案,且明确告知拆除者是城管部门后,又以“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了撤案处理的决定,是再一次失职。因此,傅女士及其天马公司可以将公安部门作为广告灯箱拆除案的第二被告,起诉其赔偿经济损失,也可以要求对失职者问责。
至于法院,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从情理上讲,也是让法于权的行为。此起案件,看似超过了诉讼时限,实际是因为公安部门不作为造成的,应当作为特别情形处理。历史上很多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都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妥善处理,就是考虑到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不是机械僵化对待。很显然,法院不予立案,也是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是另一类不作为。
我们不想去过多强调以权压法、以权代法问题,也不想去人为夸大案件处理的不恰当性。但是,对企业利益遭到严重损失,相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不能无动于衷,不能对违法行为不闻不问。200万的广告灯箱,一夜之间被人破坏,这样的案件,不能不查。对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作为,也不能不管。如果确实存在权力干预问题,对干预者也要依法严惩。
前湖北首富兰世立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叫做“老板再大,一个处长都能搞死你!”话说得有点绝对,也有点夸大。但是,却说出了某种现象,点出了行政权力对经济事务干预的问题。200万的广告灯箱,一夜之间被拆除,公安部门在找到犯罪嫌疑人后,却停止了办案,这叫什么行为呢?能认为是正常的吗?如果每个部门都这样对待企业、对待企业利益,那企业还怎么生存,还有谁愿意去创业创新呢?
眼下,正是国家鼓励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关键时刻,对天马公司的这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也是会对民营企业带来不好的影响的。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者都在用眼睛看着政府,看着政府工作人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对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这一点,天津方面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