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法旗帜下的广东:开天辟地立制度

庞静姝啊 2025-02-19 17:17:53

1917年孙中山在南方高揭“护法”旗帜,曾一针见血指出:“国家之治安,惟系于法律。”他又说:“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对一个国家来说,法治的程度,就是衡量文明程度的标尺,在一座城市的近代化进程中,亦复如是。

民国以后,孙中山倡导民权主义,描绘了一幅民主政治的蓝图,人民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政权)以管理政府,政府则有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治权)以治理国家。孙中山说:“要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开成两个。一个是政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内,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一个是治权,要把这个大权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人民有了很充分的政权,管理政府的方法很完全,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够管理。”

从理论上看,孙中山与陈炯明的主张,颇相接近。但如何才做到“人民有了很充分的政权”呢?孙中山认为,应自上而下,由革命党指导、教育人民如何自治,因为民国主权在民,四万万人民就是皇帝,但这四万万皇帝,“一来幼稚,二来不能亲政,我们革命党既以武力扫除残暴,拯救得皇帝于水火之中,保卫而训育之,则民国的根基巩固,帝民也永赖万世无疆之休”。

而陈炯明则相反,认为应从最基层的乡村自治开始,由下而上,循序推进。1921年2月,陈炯明接受上海《字林西报》记者访问时,作了如下表述:“中国各村自古实行共和制,各村莫不以自治为宗旨。今中国之自治,应先自村庄施行,依次发展,及于全县全省与全国。刻广东已在村上实行分区。自治村中,警察与税收由人民自办,将来各县县长与省议员亦归人民自举,再由议员共举省长。他省能仿行之,则可达到联省自治之目的。”

陈炯明就任广东省长后,立即成立省制编纂委员会,制定和颁布了《广东省暂行县自治条例》《广东省暂行县长选举条例》和《广东省暂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全省按部就班,铺开选举县议员和县长工作。

为什么县长要由选举产生?陈炯明解释:“广东有九十多县,无论那一个做省长,都没有法自己想出这九十多个县知事来。如果不负责任的糊乱委任,一定多要弄得一塌糊涂。民选这一个制度,无论如何,总比由一个省长去委任是要安全得多。”这与孙中山要把政权完全交给人民的主张,是相契合的。

县自治条例,就是一部关于县一级治权的法律,列明了县的事权范围,凡未载明的,一概归省政府。县的事权,计有11项:一、办理师范学校,中学校,高等国民小学校,幼稚园,半日学校,各种废疾学校,宣讲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关于教育事项。二、奖励农桑渔牧垦荒造林经营并监督共有及私有工业,设立各种展览所试验场,及其他关于实业事项。三、疏浚河流湖塘,修筑埤圳沙围堤防并道路,及其他关于水利交通事项。四、建筑并管理公有营造物,及一切公共土木电力煤气工程。五、办理县银行各种保险合作,及其他公共营业。六、清理市街屠场,整饬公园公坟,及其他关于公共卫生事项。七、办理义仓施医育婴恤嫠养老,收养废疾,保护工人,及其他公益慈善事项。八、办理警察及保甲团防并其他保安事项。九、调查户口生死婚嫁,及其他关于统计事项。十、办理行政官长依法令委托徵收,及执行各种事项。十一、其他依法令赋与自治事项。

县长的产生,由县民直接选出三名候选人,由省长择一任之。对这种“半干涉选举”方式,省议会曾提出异议,指有违民治精神,不如一人一票的直选方式。但陈炯明认为,现时乡村士绅势力极大,为避免被士绅把持选举,故采取这种过渡性质的“半干涉选举”。最后省议会接受了陈炯明的解释。

在选举中,有一个特殊规定:每位选民必须在当年参加义务劳动三天,凭自治服工证书换取选举票。如不能参加的,须出资请人代劳,每天毫券四角。义务劳动大多是修筑公路。1921年5月16日,陈炯明颁令:“照得各县局发给自治服工证书后,应列册移送选举监督,业经将册式及证书式,令行遵照在案。惟各县知事及各县公路局移送选民服工名册时,应将三联证书截出缴验一联,随同名册,汇送选举监督,以备投票人检验证书时,得以比对查考,并须另造发给服工证书名册,呈报本署查核。”

5月19日,陈炯明再次要求各县,把入册选民人数,其中有多少是有自治服工证书的,有多少是缴纳免工费的,合计选民总数,统计清楚,报告省署。显示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严重关切。从后来投票的踊跃程度看,服劳役并没有减低人们参加投票的热情。

全国对广东的自治实验,都投以热烈的期待目光。《新青年》杂志上,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向广东发出热烈的欢呼:“只一点火在黑暗中大发其光,是易招灭熄的,但在一个能发光而有引起他物燃烧的地位时,自然是努力吐光焰,照耀一切!如孙(中山)、陈(炯明)及先生等人,在广东一地却是那点有力量的火,等到广东烧得红了,别处也见着太阳是从广东来的了!1921年9月,全省民选县议员完成;11月,民选县长亦告完成。这是中国开天辟地头一回。

省政府十分关注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要求所有选举诉讼,一律移交法院处理。当时广东的检察与审判系统,基本沿用清朝旧制。广东省设高等检察厅,广州市设地方检察厅,曲江、琼山、合浦、惠阳、茂名、高要6个首县,设立地方审检厅。广东省设高等审判厅,广州市设地方审判厅,分民事庭和刑事庭两种;香山、新会等14个县,设立一等地方审判厅;在宝安、龙门等64个县,设立二、三等地方审判厅。全省各县都有地方审判厅,首县有审检厅。

县长选举以后,检察厅开始热闹了。电白县、始兴县,先后被人揭发舞弊,但最引人注目的,是发生在广州的番禺县选举讼案。该县选出了凌达材、凌鸿年、张正时三人为县长候选人,一位居住旧仓巷梯云里的选民,向广州地方审判厅提起诉讼,指这三人有严重舞弊情节。诉讼状称:凌鸿年、凌达材均为“帝制余孽”,张正时劣迹斑斑,“将四司所存太平街阜源银号一万八千元,冒替选民缴纳免工费,串同选举监督梁树熊包办全邑选政,预定县长总务财政三人,由两凌一张分任,所有议员由其分配。其选举投票开票管理监督各员,概由凌张指派。即调查员之委任状,该监督亦大书揭布,由凌所长转交,足以表明其为凌达材等买通之证”,还有种种舞弊情事,诉讼书一一罗列。

这一案件,在街头巷尾,成为市民茶余饭后的谈资,中外报纸争相报道,咸视为司法能否维护选举公平公正的试金石,甚至惊动了省政务厅、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层层机构。时任政务厅长古应芬,态度坚决,主张推翻番禺县选举结果,并加控凌鸿年等人有抽食鸦片等罪。魏邦平令出法随,全副武装的警察,闯入惠爱路的番禺学宫,搜查烟土。番禺绅董也在学宫张贴长红,声明取消此次选举结果,另行择日重选。

在审判厅受理的十几件舞弊案中,最可笑的还是番禺县,两次选出的县长、县议员,都因被揭发舞弊,引起诉讼,审判厅判决选举无效。在民国以来大大小小的选举中,亦属罕见,表明民众的参政经验,仍然欠缺,竟让政客、劣绅一而再、再而三地舞弊;但同时也表明,法律在起着作用,所以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狙击舞弊者。选举若逐步纳入法律的轨道,有望良性发育。

6月,孙中山任命陈炯明为援桂军总司令,开始第二次粤桂战争。陈炯明是极不愿意打这一仗的,宁愿埋头经营广东“模范省”,但6月13日,广西陆荣廷下达攻粤令,桂军步步进逼。粤军不得已起兵,挟回粤驱桂的余勇,士气高昂,威无复加,五象八桂,传檄而定。8月初,陈炯明进驻南宁。

11月,陈炯明在凯歌声中,返回广州,立即召集全省民选新县长到广州,举办县长地方自治讨论会,讨论地方应兴应革之事。陈炯明发表讲话说:“本省为提倡自治,及重视县长之职起见,是以实行由人民选举县长,由省长择尤委任。但选举县长其得人,能比纯任官厅专委为胜乎?抑否乎?则以此次初行选举为试验。若试验结果善,则选举制可冀自然推行;若试验结果恶,则选举制不免于推翻,故此次之选举制之能否永久实行,其责任纯放在各位身上。”

县长、县议员选举完成后,省自治走到了最关键一步:制定省宪法。先是在6月10日完成《广东省自治根本法》的起草,作为省宪法的初稿。12月19日,省议会正式通过《广东省宪法草案》,全文共135条,分为15章。其中,每年省预算不能超过十分之三用在军事上,而最少要有十分之二为教育经费,以支持全省强制性的六年小学教育;规定县长、县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规定公民有劳动权,凡有能力而失业者,得享受之,如公立平民工厂及职工介绍所之类是;规定公民有要求特别保护劳工之权,因工人、雇主发生利害冲突时,多属工人失败,故应特为保护。凡此都是广东省宪草案中的亮点。

不过,省宪草案虽然获得通过,却始终未正式颁布实施,当时政治形势,参伍错综,危机四伏。孙中山驻节桂林,北伐在即,而陈炯明坚持联省自治主张,不肯配合北伐,对孙、陈关系,舆论咸悲观研判:“若双方坚持,将必有决裂之一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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