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杭州#
杭州聚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1.失信主体违法性质
骗取出口退税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80.42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1180.42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述杭州聚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80.42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责任人员如果不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最低也要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如果具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例如:
1.1.案例:文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10045248.57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其已退出犯罪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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