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某建筑工程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11-19 15:05:51
平潭某建筑工程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失信主体

#平潭#

福建省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51.71万元,税额32.72万元;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金额247.43万元,税额32.16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既有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的,仅以其中较大的数额为虚开税额。

因此,上述福建省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属于同一购销业务名义的,则以税额32.72万元为虚开税额,不合并计算。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积极补缴税款的,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邓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邓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某公司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计人民币2295384.6元,税额计人民币390215.4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6856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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