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长沙#
202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2024年10月第1次),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长沙白某科技有限公司50家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其中,有49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定性为虚开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49家公司涉及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大药房、医疗器械、广告、劳务、咨询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2元到1.7亿元不等,例如:长沙茨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67份,涉及发票金额174496248.7元,税额8747.57元,价税合计174504996.25元。处理决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对外开具的36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
税与罚短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发票最高面临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因此,上述49家公司中,如虚开发票达到以上标准的,构成虚开发票罪,其责任人员面临刑事处罚。没有达到虚开发票罪追诉标准的,则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那么,是否虚开金额达到以上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并不一定。
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郝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郝某某微信联系罗某某,前后三次从其手上购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张,价税合计668665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时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袁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袁某某介绍他人虚开2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13245元,袁某某非法获利27909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但是,即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也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石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梅、陈某思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8167375.96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共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245970.35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且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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