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吕梁#
2024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吕梁市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中有2家公司经查证确认已走逃(失联),被所辖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山西晟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1份,金额5650.50万元,税额734.56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65份,金额7421.97万元,税额743.2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孝义市招某煤业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215.10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金额1575.82万元,税额204.86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5.1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15.1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吕梁市聚某能源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金额1241.82万元,税额161.44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离石区税务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上述3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分别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外,孝义市招某煤业有限公司不仅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
逃避缴纳税款的金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如其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则会以逃税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
对于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额较大,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薛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894049.5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薛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刑事立案前退出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并补缴税款,可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合考察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结合太原市小店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1.案例二:任某甲、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苏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790321.33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作为公司会计,听从被告人任某甲的指挥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能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主刑部分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罚金刑量刑建议过高,应予调整的意见,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参照同地区同类判决,酌情予以调整;......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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