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京#
2024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宁税稽一公告〔2024〕53号),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京宏某建材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认适用)。南京宏某建材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存在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为600多万元(税额7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2200多万元(税额370多万元),例如:南京晓某五金商贸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金额2234.540072万元,税额379.871803万元,价税合计2614.41187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因此,税务机关在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案件时,对于虚开税额达到此标准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未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自行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上述8家公司中,有2家公司虚开的税额未达到10万元,税务机关也移送司法机关。例如:南京正革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非法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1份,金额684.490175万元,税额7.423125万元,价税合计691.9133万元;南京珂某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非法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8份,金额670.77548万元,税额8.39162万元,价税合计679.1671万元。
除上述2家公司之外,有5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50万元以上,1家公司虚开的税额在50万元以下。该公司为:南京悦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265.724763万元,税额45.173197万元,价税合计310.8979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南京悦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经7年多了。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额不满50万元的,适用的量刑档次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因此,经过五年后,则不再追诉。
1.1.案例一: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具有“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适用的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为经过十五年。
对于虚开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A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税额736387.91元);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单位南京A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京A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南京A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南京A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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