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吕梁#
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吕梁市共有6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或罚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6家企业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兴县广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2016年09月01日至2017年0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9份,金额3861.59万元,税额656.47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2份,金额4069.17万元,税额691.7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兴县义某油气有限公司,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4份,金额2762.23万元,税额248.6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文水县晋某铁艺铸造厂,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307.43万元,税额39.99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6.95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山西华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261.54万元,税额44.4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7.13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孝义市恒某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01月0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195.02万元,税额25.3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6.孝义市瑞某能源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9.78万元,税额11.17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9.00万元,税额11.04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上述6家企业的虚开税额都超过了10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述山西华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税额为44.46万元,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
但是,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山西华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5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经7年多了,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诉。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则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其追诉期为15年。因此,需要注意对税款的补缴,避免导致法定刑的升格,延长了追诉时效。
此外,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超过了入罪标准,但税额不大,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任某甲、苏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苏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达1790321.33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苏某系从犯;任某甲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二被告人能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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