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沈阳#
202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沈阳市有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沈阳辉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88份,票面额累计1523.31万元。
2.沈阳岸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76份,票面额累计1489.85万元。
3.沈阳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56份,票面额累计1239.41万元。
4.沈阳景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9份,票面额累计827.42万元。
5.沈阳露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7份,票面额累计760.95万元。
6.沈阳惠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票面额累计722.13万元。
7.沈阳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01日至2023年05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票面额累计496.72万元。
8.沈阳北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01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5份,票面额累计414.46万元。
所辖税务机关对上述8家公司的税务处理处罚分别都是: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8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从400多万元至1500多万元不等,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即使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虚开发票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有关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1.案例二:于某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委托他人虚开发票,虚开金额达人民币1241万余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制度,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认定为有悔罪表现。对于被告人于某辩护人提出的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该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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