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票虚抵税款定性为偷税,已过追罚期不处罚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10-10 14:09:05
青岛: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票虚抵税款定性为偷税,已过追罚期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二不罚〔2024〕3号

青岛海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702140XXXXXXXX):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某某路X号X号楼X单元XXX室(仅限办公))增值税、所得税等纳税项目的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税务登记人员无法联系。经到你单位登记地址实地核实,无你单位在此办公。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4日出具《走逃失联证明》,证明该单位自2019年1月22日起走逃(失联)。2024年3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经查询你单位对公账户,未发现与武汉市盛某棉业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

(三)你单位2015年10月取得并认证武汉市盛某棉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1205.75元,税额128856.75元,价税合计1120062.5元。

根据现在掌握的证据,你单位在与武汉市盛某棉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情况下,取得其虚开的发票,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税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走逃失联证明》、银行流水、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均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单位以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处以少缴税款的1倍罚款,共计137876.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你单位的上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137876.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述行为已过追罚期,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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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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