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骗取出口退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昌#
2024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南昌瀚某纺织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南昌瀚某纺织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因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追缴税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或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南昌瀚某纺织有限公司,其在2020年10月23日至2022年11月0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98.3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98.3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行政处罚。
2.南昌泰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16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24.9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324.93万元的行政处理,将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南昌崇某服装有限公司,在2022年01月20日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以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18.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218.48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短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骗取出口退税的,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会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为什么上述3家公司中,有的仅是追缴税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没有罚款,也没有说明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追缴税款,并移送公安机关,却没有行政处罚呢?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因此,有的公司判处相应的刑罚了,所以就不再移送,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的公司已经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再根据结果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如果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且没有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最低也要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无法适用缓刑。
1.1.案例一:薛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审理法院: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瑞安市A有限公司以假报出口的方式结伙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金额1442936.69元),被告人薛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能主动投案,涉案全部税款已经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薛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1.案例二:许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审理法院: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金额2030912.52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及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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