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审理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马某(已判决)以H合作社、I合作社、J合作社的名义为A公司、B公司、C公司、上海D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上海贝E管业有限公司、F公司、G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303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入账使用2984万余元。
2023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起初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4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退出款项320万元。
2024年8月5日、8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619454.09元。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预缴罚金3万元。
2.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让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涉案款项、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若预缴罚金,可适用缓刑。
3.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自愿认罪认罚,认为本案系在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补缴税款、预缴罚金等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自愿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37万余元,已远超250万元的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
本案中,王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涉案款项、自愿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自愿预缴罚金,综合王某所具有的情节。最终判决: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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