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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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阜新市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法院判处罚金,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1.阜新市太平区宏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金额551.35万元,税额71.6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因法院判处罚金,对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阜新宏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份,金额328.66万元,税额42.73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因法院判处罚金,对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阜新盛某某达物流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327.28万元,税额42.55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因法院判处罚金,对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阜新市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金额182.77万元,税额23.76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因法院判处罚金,对其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与罚评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仅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上述4家公司虚开的税额都达到了入罪标准,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有些案件,税务机关在移送之前就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也有些案件移送之前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因此,对于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法院判处罚金的,税务机关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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