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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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栏”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其中,晋城市有28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所辖税务机关查证确认走逃(失联),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8家公司中,虚开金额最低的仅40多万元(税额6万多元),虚开金额最高约2500多万元(税额320多万元),例如:晋城市欧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08月01日至2018年08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金额2313.55万元,税额370.17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5份,金额2517.65万元,税额325.29万元。具有偷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证确认走逃(失联)。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对于没有达到此标准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即可,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是实际控制了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单家公司虚开的税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但多家公司虚开税额相加达到了入罪标准。
对于虚开税额虽然达到了入罪标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税额也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山西A物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向B(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面金额899764.1元,税额152959.9元,价税合计1052724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但是,如果公司是走逃(失联),当事人被抓获归案,且不补缴相应税款、退赃的,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概率就会很小。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如果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2.1.案例二: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税额1558934.34元)。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在犯罪过程中,没有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中案涉8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补缴,对被告人王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额1110554.14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所起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4月26日、5月3日,泽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给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到经侦大队,2016年5月3日,王某某主动到泽州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主动退交全部赃款,且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已退交的赃款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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