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徐州#
2024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了《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的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沛县双某机械设备经营部等45家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沛县双某机械设备经营部等45家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5家企业中,大多为某某经营部等个人独资企业,此外,还有能源、商贸、供应链类公司,虚开的金额最低的约40万元(税额约4000元),虚开金额最高的则达6000多万元,税额900多万元。例如:江苏润某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2020年6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9份,金额68674783.22元,税额8927721.84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上述45家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虚开的税额大多数在10万元以下,并没有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但也被移送公安机关。例如:沛县通某建材经营部,在2020年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989703元,税额9897元。税务处理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为什么没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也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呢?
可能是,一家企业虚开的税额虽然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但存在一人控制多家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其虚开的税额需要合并计算,合并后达到了入罪标准,因此,需要一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企业,而不是空壳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虽达到了入罪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胡某某从他人处接受徐州B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C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 价税合计1759260.50元,税额共计284678.88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州市A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起诉。
2.1.案例二: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展某某向项某某购买以徐州B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徐州A矿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税款共计人民币25.73351万元,已被抵扣。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对于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税款192万余元);被告人满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作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及被告人满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被告人满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补缴税款并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决如下:被告单位徐州A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满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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