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
近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涉案发票总金额168万余元。
近日,城西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线索,发现辖区某文旅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获此线索后,经侦大队组织民警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经查,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宋某在明知与辽宁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辽宁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9张,发票金额168万余元,税额21万余元。
民警掌握关键证据后,依法传唤宋某进行讯问。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宋某对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城西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 西宁城西公安】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
上述某文旅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1万余元,其实际负责人宋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宋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认罪认罚,同时,某文旅公司将涉案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黄某某在任西宁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让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B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西宁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29组(另有作废的13组)价税合计30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15862.1元,西宁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接受上述发票后于当月抵扣进项税款合计415862.1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补缴抵扣税款及滞纳金,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西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