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律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方面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例如:
咸阳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薛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192155.54元,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仅限于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
湖北省某人民法院审理的熊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使用虚假资料注册公司,以公司名义在税务机关申领250张(票面额10万元/张)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他人,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但是,近年以来,有观点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不能仅限于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
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审理的浙江某物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鉴于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确切明知受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为了骗抵税款,与受票企业有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国家税款的共谋,对浙江A物流公司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至于受票企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需考虑受票企业与司机之间有无真实运输业务、受票企业到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等,不能一概认定。对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是否只能限定于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应有与时俱进的理解,而不能将此罪犯罪对象仅限于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客观方面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符合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将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二是无权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转售给他人。例如:
福建省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在主观上、客观上均不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经查,吴某某在指使陈某某、邱某等人注册公司领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转让给他人后,又多次将两家公司的税控盘转交给邱某、陈某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将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给他人,参与了整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过程。吴某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客观上施实了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主体方面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禁止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私自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人。
如果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为他人提供了相应的帮助的,则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例如:
兴安盟某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安盟公安局认定张某某主观上明知付某某、门某某实施非法出售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临沂某人民检察院审理的黄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某对孙某某出售发票的行为明知,缺乏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律法规,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都存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犯罪构成上存在相似之处,其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四种虚开行为。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存在收取开票费、税点的情况,这与向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相应的对价存在着相似之处。
对于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于非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区分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虚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有可能会触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其他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滕伟等:《“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于开票方来说,如不能证明其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其收取‘开票费’‘税点’后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与受票方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对其行为定性亦不应受制于受票方的行为性质。正如贩卖毒品的行为人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他人购买毒品是用于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用于自吸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对售毒者的犯罪性质没有影响。因此,对于开票方,在此情况下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有利于体现对其从严打击精神。”例如:
浙江省某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某、姚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关于本案定性,经查,根据证人徐某、施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滕某某、周某某、傅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完税证明等证据可知,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A公司与B公司无真正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A公司为B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二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证据不足,故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公司收取‘开票费’‘税点’后为他人开票的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为自己牟利,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四川省某人民法院审理的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向李某某、陈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罪名问题。经查,被告人何某某控制的叙永县A公司向李某某、陈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出票方与受票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利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国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符合虚开增值税罪的犯罪构成。故何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经过了几次调整,而且也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自2022年5月15日施行。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其最大的变化是将原来“票面额”变更为“票面税额”,发票份数标准降低但增加了票面税额的要求,增加了非法获利数额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之一。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再次明确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1)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七条和《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1)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标准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量巨大的标准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
六、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节选)
第十四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第十五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十条 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选)
第五十九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