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无锡#
2024年10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一批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无锡市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40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无锡市会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40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其中有3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为处罚,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37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中,涉及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咨询、科技等行业,虚开的金额从90多万元至1600多万元不等,例如:无锡秋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48份,票面额累计1634.5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税与罚评析:
根据所公布的失信信息显示,所辖税务机关对涉案37家公司都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那么,上述37家公司是否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上述37家公司虚开的金额都超过了50万元,已涉嫌虚开发票罪,其责任人员将面临刑事处罚。
那么,虚开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是否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呢?
对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王某甲经胡某某介绍,从南京三家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份,价税合计245万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1.案例二: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2.2.办案机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3.简要案情: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发票共计20份,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A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起诉。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为:(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对于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翟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审理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3.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价税合计人民币6548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翟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他人涉嫌犯罪案件作证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视为自首,结合主动全部赃款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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