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需要达到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也就是说,需要同时不仅需要达到数额较大,也要达到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占比要求,两者需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但是,扣缴义务人只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没有占比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为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以上。
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对于如何确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解释》第四条第三款作了明确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对于应纳税额的确定,有“分税种”和“合税种”的争议。
“分税种”意见认为:应将某一税种的逃税数额分别确定,并确定该税种的应纳税额,涉及多个税种的,应分别计算。例如:A公司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应分别确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逃税数额和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总额、增值税应纳税总额的比例。根据公安部《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纳税额”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9〕4号)的规定,“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内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合税种”意见认为:应将各税种税款的总额确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并将应缴纳的所有税种确定为应纳税总额,并据此计算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例如:B公司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应将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合计确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并将B公司所有缴纳的税种税额确定为应纳税额,然后再确定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上述两种不同的意见,对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的确定有不同的影响,不仅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
此外,对于跨越几个纳税年度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例如:A公司在2022、2023年都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中:2022年逃税数额在11万元,占应纳税额9%;2023年逃税数额9万元,占应纳税额11%。因2022年、2023年都没有同时达到入罪标准,因此,A公司不构成逃税罪。
因此,对于是否构成逃税罪,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和占应纳税额的比例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无法查实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或者比例,则无法确定是否同时达到数额10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入罪要求,不构成逃税罪。例如:
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杜某某逃税罪一案,该院认为: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逃税罪,因举示的证据不能证实杜某某砖厂在该段时间内的销售数额,故不能准确核定杜某某逃税的具体数额,杜某某虽然没有进行税务申报,但自2004年开始,税务部门都按季度对杜某某砖厂进行税款核实和催缴,且杜某某已按税务部门核定数额按期缴纳。故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逃税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唐某某逃税罪一案,该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涉案的237份发票由谁开据的、发票载明的交易事项的真实性未查清,不能证明唐某某有偷逃税的故意,也无法查明重庆市大足县A有限责任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