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卫健执法设备购置项目被指刻意袒护出具虚假材料供应商

旅拍者 2025-02-27 17:33:19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没中标也并不能免责,因其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在招投标领域,竞争本应是公平、公正、透明的,各参与企业凭借自身实力、技术、信誉和合理报价来争夺项目。然而,现实中却存在一些不良企业,为了获取项目,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资料便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

近期媒体接到有关《临汾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快速检测设备、执法设备购置项目》的举报,称该项目由临汾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4年12月2日委托山西佑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然而结果显示中标单位—深圳中安智能实验室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对此,采购主体和三方代理机构对出现的问题给出“置之不理”的态度,监管单位临汾市财政局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供应商也表现的“视若无睹”,在事发近两个月后避重就轻只对该项目作出废标处理。

临汾市财政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那么究竟是出现了怎样的重大变故,致使耗时费力出具了结果的政采项目,在接到投诉后因所谓的变故而被废标?

法律人士解析,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整体框架和常规理解,第三十六条通常涉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通常在特定条件下使用。

即使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投标,没中标也并不能免责,因其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只是没达到中标的目的而已。那些提供真实资料、依靠自身实力参与竞争的企业,在与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竞争时,往往处于劣势。因为虚假资料可以让不良企业在资质、业绩等方面瞬间“提升”,使真正有实力和信誉的企业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导致市场竞争秩序被严重扰乱,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招投标中的虚假资料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会在行业内形成一种不良风气,其他企业可能会效仿,导致整个行业的信誉受损。同时,这也会阻碍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因为企业不再专注于提升自身实力,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造假上,长此以往,行业发展将陷入停滞甚至倒退。只有通过加强资格审查、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以及提高企业自身防范意识等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这种不良行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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