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E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7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应代扣未扣税款2,046.80元50%的罚款,罚款数额为1,023.4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0234
违法事实 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
(一)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你单位为职工租用住房,缴纳物业管理费,未计入其个人工资薪金,未按规定代扣代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定性为未代扣代缴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于2024年7月16日补缴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046.80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告***年第***号)第五类第44条508号第1档“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来源 税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