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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辛知平)近期,成都市'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成都市政协高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市政协办公厅一级巡视员金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消息一出,在成都产生轰动效应,尤其在金堂、青白江、德阳等地的一些民营企业家反响颇大,大家奔走相告,喜形于色。
据悉,金城曾担任成都市金堂'县’委’书’记,成都市卫健委主’任等要职,直到2024年12月26日接受'纪'委'监'委'调查。
早在四年前的2020年12月,一篇名为《成都金堂:折翅的雁群渴望重飞云霄》的文章纷纷在中、省新闻媒体发布,影响颇大,文章内容梗概是:2015年,适逢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动,成都金堂县“著名企业家”龙某某向时任金堂县’委’书’记的金城行’贿并商议,施“李代桃僵”之计,成“金蝉脱壳”之实,让龙某某主动到金堂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该案中,除一些龙某某得罪不起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和学校老师外,所有与龙某某从2002年至2015年间商业合作的股东、团队伙伴、民营企业主纷纷被拉进“非吸”参与者行列,导致这些人与龙某某合作项目的投资款、正常生产经营的合作资金、内部员工集资款、双方早已办理完财务结算、了结的款项等通通都被司法机关强行认定为“非吸”资金而被追缴,金额总计高达13亿元之多。
一纸错误判决,整垮了金堂、青白江、德阳、绵阳等地二十余家民营企业,造成近2000人失业,不少家庭伤痕累累,金堂县的营商环境遭受巨大破坏。
痛定思痛。该案由于金城强力干预,公、检、法慑于其权’威集体闻风而动,相互协调配合,把一个因企业经营不善的“民事破产案”活生生办成了“以刑代民”的金堂司法史上空前的一桩大冤案。在该案办理中,司法部门仅凭龙某某单方提供的经过篡改的财务资料、数据,审计部门耗时两年提供的所谓“审计报告”且在没有任何质证环节,没有公开庭审的情况下,“一刀切”地将百余名个人、企业家及单位列为“非吸”集资参与人,骇人听闻,可叹!可悲!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千疮百孔、错误百出,令人贻笑大方。如:把项目合作中股东间的正常借款列为“非吸”资金;在当事人毫不知情且在经侦、检察等部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程序严重违法之下,把一千多万元个人账户上的巨额资金划走,简直就是“明抢”;本已生效的上级法院判决又被再判一次,上演了视法律为儿戏的“一案二判”之闹剧;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往来也被吸进了“非吸”队列;将案外人与未列入该案的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排列到“非吸”阵营;同案不同判,“不同面孔”的判决比比皆是......中国政法大学某全国知名教授在接受此案法律咨询时一针见血地指出:“此案完全具备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腐败案的一切特征”;“办理一个‘非吸’案反而倒赚了2.3亿,全国实属罕见”。
该“非吸”案一出,众多受迫害的民营企业家及个人悲愤万分,纷纷向各级主管部门控告、信’访长达七、八年之久,但时至今日仍在维’权的道路上呐喊、奔走、讨说法。
纵观整个“龙案”,为何跨度如此之长?打击面如此之广?“没收”金额如此之巨?直接导致金堂营商环境惨遭灭顶之灾!九九归一,始作俑者即位高权重之金城也。
金城与龙某某共同策划、导演的这一出“闹剧”,其目的可谓一箭双雕。其一,金城及其一些参与办案的骨干“有功”人员踩着企业家们滴血的悲痛和经济惨遭巨损的梦魇,为自己步步高升铺平了道路。其二,龙某某凭借“非吸”之妙计,用三年零一个月的“坐牢”时间,“合法合理”地逃避掉数亿债务,换得一身轻松,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又有谁感受过那些深受迫害的企业家们身与心的伤痛呢?
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已年近八旬,与龙某某合作开办过民办学校,多次合作进行房产开发,支持过龙某某开办公司,也帮助龙某某的公司归还银行贷款。后法院把这些都以所谓的“非吸资金”进行错误判决,导致整个集团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亿元之多;龙某某为偿还某股东老总及公司的几千万元债务,将其在绵阳一企业五千余万元债权转让给该老总,并由成都中院判决确认,但一年后金堂法院却判为“非吸”,一案两判,使该老总遭受致命打击;某公司王总,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降。在毫不知情下,他的资金被“抢夺”而去,1000多万被“花掉”了,至今仍未解决。此外,某些属于共同合作开发土地项目投标保证金、土地出让金;一些正常民间借贷、业务往来款、商品房抵偿欠款等皆被纳入“非吸”范围;正常动产、房地产质押典当业务往来借款及利息也被列入“非吸”之列。
遥看此一幕幕苦痛,细思极恐,而制造该冤’案者却逍遥法外,一路高升,案子的盖子始终未能揭开。虽然省’委巡视组两次对此案进行专项批示,金堂法院原某院长在调离之前当众表示成立专班纠正错案,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答复;该案原主审法官在审前承认:“从现有证据看,违法所得不多,但缺口很大”,面对受害者的维’权他说:“这个判决是上面决定的,判决书他一字未改,属职务行为,愿意协助纠错”。然而,后来继任者却敷衍、搪塞、推诿、拖延,使众多受害者至今维’权无果,竹篮打水一场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势在必行。打破“卷帘门”、“玻璃门”现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的总基调,从加强法治入手,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筑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防线时不我待。
2024年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权益保护方面规定:禁止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尽可能减轻追赃追缴财产等司法活动给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号角已经吹响,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民营企业家宽带解绑的决断措施已在路上。一些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冤假错案定会水落石出,是非分明,祈愿金堂折翅的雁群能重新翱翔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