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需要警惕异地的“远洋捕捞”,同样也要警惕本地的“近海围猎”。由于本地的人际关系更加复杂,利益矛盾更加错节,相关权力部门不法人员更加容易勾结,“近海围猎”也变得更加容易得逞。
2024年11月28日,湖南省资兴市法院出具(2023)湘1081刑初322号裁定书称:“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该案系湖南省郴州市一位知名民营企业家 — 郴州市第三、四届人大代表、宜章县工商联副主席、深圳天沅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湖南鸿楚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宜章天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天沅化工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黄红校被股东举报其涉贷款诈骗、黑恶势力、受贿、职务侵占、煤矿事故等问题而遭到调查。
黄红校于2022年11月1日被留置,郴州市资兴市纪委监委于2023年4月19日决定对黄红校进行立案调查,4月28日以涉嫌行贿犯罪下达留置通知书,7月17日下达解除留置通知书。
当天,郴州市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黄红校进行拘留。同月,黄红校由资兴市公安局移送资兴市检察院进行批捕。截止到目前为止的一年时间内,黄红校背负“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三个罪名由资兴市法院开庭审理了四次。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处于羁押状态两年多。
郴州政界、商界多位知情人向《陈勇评论》直言,黄红校的案子实际上是股权纠纷,其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坤泰公司股东王某(判三缓五正在服刑的罪犯)勾结各方势力构陷的结果。对此案及背景,《陈勇评论》予以了系列关注。
延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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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知情人向郴州市政法机关举报坤泰公司股东王某涉嫌犯罪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黄红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称:(由于起诉书和辩护意见篇幅较长,本文择其重点呈现)
“2015年以来,被告人黄红校在郴州市涉及债务诉讼案件33件,其中涉及执行案件26件(市中级人民法院2件、北湖区人民法院3件、宜章县人民法院21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累计1.77亿元。
上述执行案件中,11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程序(详见附表),未执行到位金额累计8252万余元。在此期间,宜章县麻田煤业有限公司和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都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账号均被法院依法冻结。
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黄红校于向多人个人的银行账户共隐藏、转移个人财产3330余万元,隐瞒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截止2023年3月底,黄红校仅归还了执行申请人478 万余元。同年3月29日,宜章县人民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宜章县公安局。”
辩护人则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黄红校拒执金额中涉及宜章农商行股份收入2607.88万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实际上,甲方天沅化工与乙方宜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将甲方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乙方。款项均支付至天沅化工或其他账户,用于天沅化工生产经营或偿还其他欠款。
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黄红校个人收取、掌握、支配或使用了上述转让款及分红,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笔拒执金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认定为黄红校拒执的涉案金额。
辩护人称公诉机关仅认可黄红校归还执行申请人478万元,不认可黄红校偿还的其他债务属认定事实错误。
黄红校作为被执行人,因个人资金账户被银行冻结,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借用他人的银行卡。侦查机关已查明,黄红校除一直在偿还法院判决的债权人的执行款外,也一直积极偿还未起诉债权人的欠款。公诉机关仅认可黄红校归还的执行申请人的欠款,却无视黄红校向未起诉的债权人的还款,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黄红校虽然以他人银行卡收款,但他收款后并未用于个人高消费,或再次向其他账户转移、隐藏,逃避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此外,黄红校积极向债权人偿还天沅化工、麻田煤矿及个人欠款。
因此,黄红校并没有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公诉机关断章取义,以黄红校仅偿还执行申请人478万元为由,无视黄红校的其他还款行为。无论是法院判决的债权,还是未起诉的债权,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所有债权人均有权要求黄红校还款,黄红校向未起诉的债权人还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应当承担违法犯罪后果。
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黄红校涉嫌“挪用资金罪”称:
"2013年4月23日,天沅化工以7800万元的价格收购麻田煤矿100%的股权。同年5月,麻田煤矿作价8000万元,并按认缴金额的50%(即4000万元)进行股权重组。
2013年5月至2022年12月间,麻田煤矿共5次分红,黄红校按占股2775万元共分红1947.36998万元。
期间,天沅化工应得的1375万元分红款均被黄红校利用职务便利陆续通过借支的名义挪作他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经郴州银都联合会计事务所审计:黄红校共涉嫌挪用天沅化工资金1375万元。”
辩护人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天沅化工是麻田煤矿的股东,故公诉机关指控的黄红校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
2024年6月25日,资兴法院委托的湖南华信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信求是会鉴字【2024】第006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第五点鉴定意见如下:麻田煤业股权情况,“从天沅化工、鸿楚煤业、麻田煤业三者的收购股权协议签署方、收购股权款支付情况、相互股权持有信息三方面来看,我们无法判断麻田煤业股权实际归属情况”。
因现在证据无法证明天沅化工持有麻田煤矿的股权,因此,黄红校从麻田煤矿获取的部分分红款无法认定为天沅化工所有,故不构成挪用资金。公诉机关的部分证据及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红校是麻田煤矿的股东,不存在挪用资金的行为。”
黄红校案目前已经在湖南省资兴市法院中止审理湖南省资兴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黄红校涉嫌“行贿罪”称:
“2008年至2022年,黄红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6名公职人员行贿55.8076万元,煤矿原始干股10万元。”
辩护人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公诉机关指控黄红校涉嫌六次行贿,但并未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黄红校通过行贿获取了哪些不正当利益。
中纪委2023年3月23日的文章“如何认定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中强调,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以期获取利益。
黄红校没有通过被勒索行贿获得任何工程项目、合同,获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公诉机关指控黄红校涉嫌行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红校个人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依法不应认定黄红校个人构成行贿罪。
辩护人认为,黄红校作为郴州市有影响力的企业家,一直富有社会责任感。其行为并未造成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失。因黄红校被羁押一年十个月之久,其呕心沥血经营的天沅化工已停产停工,导致数百名员工即将失业,住在工厂内的员工及家属更会面临停水断电的命运,必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根据《陈勇评论》一年多来对该案的跟踪关注和调查,的确发现疑点重重。该案由坤泰公司股东王某举报黄红校而来。相关证据充分显示两人系由于投资和股权纠纷引发矛盾。
王某是一位涉嫌“纸面服刑”的罪犯,原系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其获得缓刑就是由于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举报黄红校的“立功”证明。而直到目前为止,黄红校还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罪犯。
因此,该案系两个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排除正在服刑的罪犯王某利用其在当地的人脉关系动用刑事手段为其争夺股权,控制企业、插手经济纠纷的嫌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两高强调: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意见再一次要求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2024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的评论称:“远洋捕捞,主要指的是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
《陈勇评论》认为,不仅需要警惕异地的“远洋捕捞”,同样也要警惕本地的“近海围猎”。由于本地的人际关系更加复杂,利益矛盾更加错节,相关权力部门不法人员更加容易勾结,“近海围猎”也变得更加容易得逞。
经过一年的庭审,开庭四次,湖南省资兴市法院无非是发现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中止审理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体现了审慎严谨的态度。
法院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后续的恢复审理中全面认真审查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中央的要求将经济纠纷和犯罪区别开来,最终拿出一个经得起推敲、经得起审查、经得起考验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