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再推进一点!

湖南公安 2024-12-10 11:10:48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家暴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近年来,“反家暴”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此次出台《意见》,要解决什么问题?该如何理解和执行?

01

1995年“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中国之后,全国妇联、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等机构与学者便一直呼吁并推动建立反家暴法律。在此过程中,地方立法先行。历经21年的酝酿和准备,2016年,我国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国立“家法”,将“反家暴”上升到“国事”层面。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身体侵害,还包括谩骂、恐吓等“软暴力”。一些网友仍在提及的这类精神侵害,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早已考虑在内,并以立法的形式规定。

现实中,当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时,才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较轻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批评教育很好理解,告诫书是什么?有用吗?

“告诫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罗翔指出,告诫能够较好地实现事前预防和事后惩治双向目标,不仅具有预防功能,避免小错酿成大恶,同时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那些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的施害者,它为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提供必要的证据。

#家庭暴力告诫书

主要有以下作用:

01

制止家暴行为:

告诫书对加害人起到批评、教育、警告和震慑的作用,能够及时纠正不法行为,防范暴力升级。

02

固定证据:

告诫书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0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03

法律效力:

告诫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类似于行政调解书。它不仅是对施暴者的一种书面有据的否定评价,而且在加害人违背承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04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告诫书的出具是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书面警告,目的在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05

支持受害者诉讼:

在诉讼离婚等情况下,告诫书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家暴的证据,对财产分割、赔偿等裁决都能起到有利的作用。

06

社会监督作用:

告诫书的存在鼓励社会成员在发现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07

维护家庭和谐:

告诫书的出具有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02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执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处置家暴面临一些实际困难,有时甚至感到无力。

困难一,陈旧观念依然存在。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家暴不是家务事”日益成为公众常识。但不能否认,我国部分地区、部分民众受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对家暴的认知还存在误区。

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受暴妇女对自身遭遇三缄其口,“公权力介入家暴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会破坏家庭关系”等观点一直存在。这种强大的认知惯性让人们很难去识别暴力,很多时候,家暴仍是被忽视和“消解”的。

受此影响,一些民警在处置家暴时,常被施暴者及其亲友质问:“这是我(他)们家里的事,警察管那么多干嘛?”一些案例中,民警依法将施暴者带走时,甚至遭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攻击。

困难二,处置难。

在曝光的众多家暴案的处置中,网友指责公安机关“和稀泥”“早干嘛去了 ”“处罚这么轻”的不在少数。究其原因,部分网友的朴素情感和法律的执行并不相适应。

相比故意伤害等普通警情,家暴有其复杂性。很多时候,民警对于施暴者不能一罚了之,既要严格公正执法,又要避免矛盾升级,实现法与情的统一。

实践中,民警常会遭遇各类挑战,耗费很大精力。比如受害人态度反复,一会儿要求处置,过会儿又不要警察管,过几天还是要追究。还有的受害人报警后,反复强调“不要拘留,不要告诫,我只要他不再打我”……

困难三,调查取证难。

家暴行为常常发生在隐秘空间,少有目击证人。即使有证人,他们往往是施暴者的至亲,一般不愿作证。受害者囿于陈旧观念,或因自身认知水平的问题,不注重积极寻求外部机构帮助,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他们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

而在法律上,家暴的证明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受害人往往面临“主观上证据意识差,客观上证明标准高”的两难局面,无法提供法院采纳的证据。

03

针对证据收集的问题,2016年,全国妇联权益部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对受害人的证据意识有很大的帮助。但这只是指导性文件,不足以作为执法人员在日常反家暴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标准。

此次《意见》明确了家暴证据标准。

一是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①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②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二是辅证:①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②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③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④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⑤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⑥伤情鉴定意见;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⑧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这些规定统一了家暴的执法标准尺度,便于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家暴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告诫书对家暴受害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对各地告诫书发放标准和程序不一致,不同地区基层执法人员认识不统一,告诫制度执行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意见》也从各方面作出了规定,对告诫作出细化完善。

可以出具家暴告诫书的情形: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应当出具家暴告诫书的情形: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批评教育的情形: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从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再到出具、送交告诫书,到最后的查访每一步都进行非常清晰的规定。”湖南警察学院家庭暴力防治研究所所长欧阳艳文表示,《意见》尽可能做到简约规范,便于民警执法操作。

04

罗翔指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多部门配合能够更好发挥部门合力。”《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将大大提升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

欧阳艳文建议,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组织学习《意见》,对基层公安局、派出所相关人员开展执行告诫制度的能力建设培训,同时还需要加强民警反家暴的师资队伍建设。

此外,应当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向公众宣传好告诫制度,降低受害人报警的顾虑。社会公众也应该增强法治意识,看到他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应该及时向有关机关反映。

家暴问题的复杂性意味着《意见》出台绝不是终点,这个话题会被一直讨论下去。不过,它进一步解决“反家暴”执法层面问题,让“反家暴”法律体系建设、中国法治化进程又推进了一点。

来源:公安部新闻传媒

0 阅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