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单位主体注销,将劳动者安排到关联企业,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
阿宇认为,根据两个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分析,虽然原公司与新转入的关联公司同属一个集团下的关联公司,但在法律地位上它们都被视为独立主体。在原公司注销后,劳动关系也随之终止。转入关联公司意味着与新的法律主体订立劳动关系,因此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实际操作中,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可能会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或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断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甚至可能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段来将劳动者的工龄“清零”。以上行为都属于规避劳动法的行为。
当出现以上情形时,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