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我们在今日头条看到了易胜华律师的一起官司。
在这起官司中,易胜华不是以代理人身份出场的,易胜华自己就是当事人。
因为易律师擅长的领域是刑事辩护,为了打这场跨专业的民事纠纷,易律师委托了本所的徐鸿儒以及浙江京衡(宁波)所的章李律师作为代理人。
看来,随着法律服务分工的日益细化,律师打官司也得委托律师了。
然而,对于有三位律师参与的起诉,一审结果出人意料。

民事起诉状显示,易胜华因病前往北京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医院)就诊。
普华医院诊断后,确认易胜华双肾结石,左侧输尿管结石,为此制定了三次手术方案:第一次为清理左肾,第二次为清理右肾,第三次为取管。
2022年8月29日至9月1日,易胜华第一次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123272.40元。
术后,易胜华自述出现血尿长达20余天。易胜华认为这十分反常,因为正常情况下不会超过5天。
2022年9月22日至24日,易盛华第二次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115349.19元。术后,易胜华自述出现小腿肌肉拉伤疼痛,行走困难的症状。
易胜华认为,这是医生在他小腿上进行了手术,同时第二次入院检查报告单显示,他的左肾仍有1.3公分的结节影,这表明左肾仍有1.3公分的结石没有取出。
2022年10月8日至9日,易胜华第三次住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49490.79元。在麻醉过程中,易胜华的心脏出现骤停。
易胜华认为,这是麻醉药过量所致。术后,易胜华出现了胸口疼痛,反应力下降等损害后果。
易盛华认为,他支付了288112.38元高昂的医疗费,本意是获得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不想却出现了一系列糟糕的情况。
为此,易盛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普华医院返还医疗费288112.38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了该案。
2024年11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结果为驳回易胜华对普华医院的起诉。
这一幕出乎了我的预料。
首先,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是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还要延长就得向上级法院报批了。
本案耗时一年三个月,我们不知道东城区法院有没有就审限延长向本院院长以及北京二中院报批,如果有的话,应该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进行叙述。
我们十分好奇,对于在程序上驳回起诉的案件,本院院长和北京二中院也会延长审限么?毕竟驳回起诉的案件,都没涉及实体审理。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是规定了驳回起诉适用于裁定,但对于本案为什么要驳回起诉,东城法院并没有拿出对应的法律依据。
判决说理中说,“关于原告每一次在被告处的就医行为,均与被告形成独立的医疗合同,为互相独立的三个法律关系,故产生的纠纷应当分案起诉予以解决”,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程序审理了,所以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恰当,值得商榷。
再者,我就没见过病人在医院看病还会签合同的,不都是遵照医嘱的吗?易胜华去了普华医院住院三次,三次治疗的都是结石,三次手术环环相扣,怎么能说是三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呢?
这岂不是人为地割裂了一个完整的手术方案?
最后,东城区法院说要分案起诉,呵,我真担心,在诉源治理的现状下,一下子提出三个诉讼,立案庭会不会受理?
我更怀疑,即使易胜华分了三个案件起诉,审理时业务庭会不会又是合并审理?
我为什么对易胜华律师的遭遇产生共鸣,那是因为它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在浙江A法院的一件往事。
那年,我在A法院提交了两份诉状。立案庭受理后,将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并分配给了B、C两位法官办理。
不久,我接到了B法官的电话。B法官说,我诉状写的不对,6笔借款怎么能写在一份诉状上呢?“你得一笔一诉。”B法官说。

因为一笔一诉,我们要重新写诉状,重新复印证据,重新联系委托人用印,重新申请立案,诉讼费要交6笔,后续执行案件要立6个,这不仅拉长了司法确权的时间,处理起来也很麻烦。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同一人,为什么要分6个案件起诉?”我不解地问。“担保人担保范围有所不同,你把6笔借款合在一起诉,诉请是不清楚的。”B法官说。
“我关于本息数额及担保责任的诉请,写得很清楚。不清楚的话,立案庭会审核通过吗?再说了,在浙江其他法院,包括C法官手里的那起,我们的诉状也是包含了多笔借款的。”我想着,忍不住揭穿道,“你坚持要我拆案的原因,恐怕不是我们诉请不明确吧。”
我的这句话惹怒了B法官。在挂断电话后,B法官打来电话,追问我刚才的话是什么意思。在我违心地表示自己并无他意时(我内心觉得拆案的目的就是增加法官办案数量),他仍余怒未消。
同事得知我闯祸后,大为不安。趁着C法官手里的案件先开庭,在开完庭后,他拉着我以庭前沟通的名义,去B法官办公室走了一趟。
在B法官办公室,我们就电话沟通时,自己的莽撞表达了歉意,又承诺后续如果有案件在A法院,会按照笔数分案起诉。
估计是看到我们服软了,B法官也跟我们坦言,说如果我们这次没去他办公室沟通,他会驳回我们起诉的,就让我们上诉好了。

原以为有了庭前的沟通,我们就冰释前嫌了,不想这起案件依然开了两次庭,且在庭审中,B法官还在被告代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提示她要对我们的复利计算提出异议。
第一次开完庭后,法官还要我们跑了一趟工商局,他说我们在企业信息网下载的被告工商信息效力不足。
第二次开完庭后,不知道是不是又想起了我们拒绝拆案的往事,B法官又嘀咕了一句,“本来还打算让你们跑一趟的。”
哎,真的是......
不过,B法官终究不是一个小气的人。在庭前我们去他办公室串门时,他给我们泡了茶,这是我代理案件多年来,第一次喝到陌生法官泡的茶。
在两次开庭结束后,除了提示被告关注的复利计算外,别的诉请B法官都支持了我们。
本案中,普华医院请了两位律师,可裁定书中愣是没看到律师的答辩。本案要分3个案件起诉,到底是普华医院的意见,还是北京东城法院的意见?
我在想,易胜华律师不会得罪谁了吧?否则,就三次治疗提起的诉讼,怎么会被一股脑儿地全部驳回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