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张女士的儿子小王离婚时,与前妻小周约定:“离婚后小周可暂住张女士名下的房屋3年”。1年后,张女士以“不知情”为由起诉要求小周搬离,法院却判决小周有权继续居住。
类似案件中,也有人因协议条款模糊被驳回请求——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到底如何认定?
争议焦点:
房主未签字,居住权是否有效?
口头约定能否主张居住权?
居住权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协议有效性的3大认定标准根据《民法典》第366-371条,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需满足“书面约定+不损害第三方权益+合理期限”。实务中不同情形对比如下:
为什么张女士案居住权有效?
房主知情推定:房屋实际由张女士儿子长期居住,离婚后小周继续居住近1年,张女士未提出异议;
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3年期限及解除条件(如再婚);
不损害房主核心权益:未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仅为使用权让渡。
✅ 协议必备条款(参考模板):
“离婚后,方可居住于(地址)房屋内,期限自__至__。居住期间不得__(如转租、破坏房屋),否则居住权终止。”
步骤二:取得房主书面同意⚠️ 风险提示:若房屋登记在他人(如父母)名下,需额外操作:
房主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确认;
单独签订《居住权同意书》并进行公证。
步骤三: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流程(以天津市为例):
双方携带离婚协议、房产证、身份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
填写《居住权设立登记申请表》;
3个工作日内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68条)
步骤四:设定权利终止条件常见终止情形:▫️ 约定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再婚/与他人同居(需明确写入协议)▫️ 房屋被征收或灭失
❓延伸问题解答Q1:居住权到期后,还能续约吗?
▫️ 结论:需重新协商。若房主不同意,居住权自动终止。建议初始协议注明“到期前3个月协商续约”。
Q2:设立居住权后,房主能卖房吗?
▫️ 结论:可以出售,但新房主须继续履行居住权约定(参考《民法典》第369条)。
协议避坑清单避免模糊表述:如“暂住”“过渡期”应改为“享有居住权至X年X月X日”;
注明费用承担:物业费、水电费由哪方支付;
预留变更条款:如“若房屋拆迁,居住权自动转化为__补偿权益”。
⚖️ 类案对比:两种判决结果背后的逻辑
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并非“一签永逸”,需同时满足书面形式、房主认可、期限明确三大要件。建议咨询律师起草协议,并同步办理居住权登记,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离婚不离家”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