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平市芦芝镇,村民陈美香贷款70万养蛙创业。谁料镇政府认定为禁养的牛蛙,强制消杀93万蛙苗。98头猪也因此死亡。陈美香哭求鉴定,结果却与政府鉴定大相径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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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2月,陈美香从当地一家种蛙养殖企业购入93万蛙苗,其中包括48万尾虎纹蛙苗和45万尾黑斑蛙苗。为了这笔生意,她贷款70万元,还购入了32万多元的饲料。
“我看到政府在推广稻田综合种养项目,还有补贴,就想试试。”陈美香说。她还拿出了购买蛙苗的合同,上面清楚标明了蛙种。
没想到好景不长。6月21日,芦芝镇政府突然组织了30余名工作人员前往她的养殖场,对稻田内的蛙进行了强制消杀。
“他们说我养的是牛蛙,必须全部消杀。我说不是牛蛙,求他们再鉴定一下,可他们根本不听。”陈美香哭诉道。
更让她崩溃的是,养殖场的98头猪也因此死亡,只剩下一头公猪幸存。
陈美香不甘心,多次要求进行第三方机构的鉴定,但都被拒绝。她只好自己找了一个公证机构和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送检的蛙种类为虎纹蛙,根本不是什么牛蛙!”陈美香拿着鉴定报告说。
芦芝镇政府却坚持他们的鉴定结果是正确的。镇长赖尚京表示:“当初农业技术干部说'这个有可能是牛蛙',我们就按照禁养牛蛙的规定执行了。”
事情闹大后,漳平市农业农村局介入调查。局长邓长海承认,芦芝镇政府委托鉴定的过程存在一定问题。
“没有按照农产品检验的方式留样,而且镇政府委托的司法鉴定中心也没有相关的蛙类检测资质。”
2.
法律分析
这起“蛙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1、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规?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法定职权、适当性原则。芦芝镇政府仅凭“有可能是牛蛙”就进行强制消杀,显然程序不当。
2、鉴定结果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但本案中,政府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其鉴定结果的效力存疑。陈美香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与政府鉴定结果相悖,更加剧了争议。
3、政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最终认定芦芝镇政府的行为违法,陈美香有权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芦芝镇政府的强制消杀行为程序违法,应赔偿陈美香经济损失50万元。责令相关部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养。
为什么基础的干部队伍这么对农民呢?